第三章 领受圣神品前应作成之事件
992条 - 凡将领受神品之世俗人或修会员,应于领受神品前相当时期内,自己或委讬他人表示自己之意志于主教,或在此事上代主教权者。
993条 - 凡世俗人,或关于领受神品而应守与世俗人同一规定之修会员,均应提交下列各目所指定之证书:
1目 - 最后领受神品之证书,如领受初剪发时,其曾经领受圣洗及坚振之证书;
2目 - 依第九百七十六条所规定,每神品等级之读书课程所已读毕之证书;
3目 - 修道院长,或如志愿人在修道院外被委讬于其他司祭时,其司祭对于志愿人之善良品行之证书;
4目 - 领受神品人在正权力人之区域内居住,满得生法定阻碍之期间者,其正权力人之证书;
5目 - 领受神品人为修会员时,其修会上宪之证书。
994条 - 1项 - 领受神品人能生法定阻碍之期间,于通常情形关于军人为三月,关于其他人自有生殖能力后为六月;惟授与神品之主教,得本其学识经验,斟酌对于居住较短之时期,及有生殖能力以前之时期,要求证书。
2项 - 如区域正权力人自己不认识领受神品人,并不能因他人而知之,以致不能保证其在自己之区域内居住未生任何阻碍,或因领受神品人周游多数座堂区,以致要求一切证书为不能或最困难时,正权力人应至少使该领受神品人发补充誓。
3项 - 领受神品人于受得证书后,领受神品前,复在同一区域内居住满第一项规定之期间者,其区域正权人之新证书尤为必要。
995条 - 1项 - 修会长之证书内,不但应证明领受神品人曾发会愿而为其本人所管理之修会院人,并应证明领受神品人曾经读毕应读之书,及其他依法律之必要事件。
2项 - 主教接收前项解发书后,无须要求其他证书。
996条 - 1项 - 凡领受神品之世俗人或修会员,应先仔细被考试关于将领受之神品等级学识。
2项 - 凡领受大神品人,关于其他神学之部分,亦应被考试。
3项 - 主教对于将领受神品有指定考试方式及主考人,并应被考试之神学部分之权力义务。
997条 - 1项 - 对于世俗教士及修会员实行前项之考试,应由凡有正权力授与神品或解发书之区域正权力人为之;如有正当理由而实际授与神品之主教,并甘愿担负考试之义务时,得委讬该主教为之。
2项 - 主教授与神品于隶属于他人之世俗人或修会员时,如该志愿人依前项之规定,提出适法解发书以证明其为曾被考试,及被承认为适当之人者,得视为已足,而非应为已足;如本于良心认为该志愿人不适当时,仍不得授与神品。
998条–1项 - 除曾发终身特典或常典愿之修会员外,凡领受各大神品人之姓名,应于各志愿人之堂域之堂内公然预告之;如正权力人按自己之学识经验,认为有正当理由时,得宽免该预告,并得命令并在其他堂内预告,亦得将预告之方式易为布告贴于堂门扇上数日,而其期间应至少一日为瞻礼日。
2项 - 实行预告应于依法应守之瞻礼日,在堂内举行正弥撒时为之,或于其他日在堂内有较大之聚会时为之。
3项 - 如于预告后六月内,志愿人未领受神品时,应复行预告;但正权力人另有命令时,不在此限。
999条 - 凡信友如知领受圣神品之阻碍者,担负于授与神品前通知正权力人或堂域司祭之义务。
1000条 - 1项 - 正权力人宜命令实行预告之堂域司祭,并如认为显有利益时,宜命令他人谨慎向诚实人察问关于领受神品人之品行,态度,而向教府呈送报告书,报告察问及预告之结果。
2项 - 前项正权力人如认为必要或相宜时,不得不实行其他追究,连私追究在内。
1001条 - 1项 - 凡领受初剪发或小神品者,应先行至少满三日之避静;凡领受大神品者,应先至少满六日之避静;如六月以内领受数大神品时,而正权力人得为助祭神品减少避静之期间;但不得减至少满三日。
2项 - 行避静后无论因任何理由,而迟延逾六月授与神品者,应先复行避静;此外正权力人得断定应否复行避静。
3项 - 实行前二项避静时,修会员应在本房宇,或修会长以明智意见所规定之其他房宇内为之;世俗人应在修道院或由主教所指定之慈善或修会之房宇内为之。
4项 - 关于实行避静完毕之事实,应由避静所在房宇之院长,如为修会员时,由其本上宪证明报告于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