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代父母
762条 - 1项 - 依天主教会之太古习惯,不得授与正式圣洗于凡无代父或代母之人;但以能有之者为限。
2项 - 授与简式圣洗时,亦宜用代父或代母,但以易有之时为限;如授与圣洗时未用者,补礼时宜用之,惟不因此结神亲。
763条 - 1项 - 复授与附加条件之圣洗时,如初次授与圣洗时曾经用代父母者,仍应用同一之人为代父或代母;但以能用之时为限。除此情形外,为授与附加条件之圣洗得不用代父母。
2项 - 复授与附加条件之圣洗时,初次圣洗之代父母及复圣洗之代父母均不结神亲;但授与二圣洗系用同一之人为代父或代母者,不在此限。
764条 - 代父或代母宜仅用一人,虽与领圣洗者为异性人亦同,或至多用男女各一人。
765条 - 合下列各目规定者,方得为代父母:
1目 - 应为曾经领受圣洗之人而有辨别能力并情愿担任代父母之职务者;
2目 - 应非为奉任何异教或裂教或被宣告或认定为弃绝者,或法律上之破廉耻或被禁止法定行为者,或受免职罚或归俗罚之教士;
3目 - 应非为领受圣洗人之父母或配偶;
4目 - 应为领受圣洗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所指定之人,如不指定时,应为授与圣洗者所指定之人;
5目 - 行圣洗时代父母应自己或委任代理人实际扶持或触接所领受圣洗人,或由圣洗池或授与圣洗人之手立时掀起或收领之。
766条 - 合于下列各目之规定者,依法始得准许其为代父母:
1目 - 应为十四岁以上者;但授与圣洗人因正当理由认为其他办法更有利益时,不在此限;
2目 - 应非为因犯公众所知之罪不经判决而被弃绝或被禁止法定行为或法律上之破廉耻者,或被禁止圣事者或其他公然犯重罪者或事实上之破廉耻者;
3目 - 应为认识最紧要之道理者;
4目 - 应非为任何修会之初学者,或曾经发愿者;但遇必要时至少经地方修会院院长之明示准许者,不在此限;
5目 - 应非为曾经领受高级神品者,但经本正权力人之明示准许者,不在此限。
767条 - 对于特定人为代父母是否有效或是否适法有疑义者,如有请示于正权力人之时间时,堂域司祭应请示之。
768条 - 惟授与圣洗人及代父母始因行圣洗而与领受圣洗人结神亲。
769条 - 代父母应因担负该任务而认为神子女,系永久由信任而委讬于自己之人,即对于神子女为天主教人之生活方式,应慎重注意并引导其对于凡于领受圣洗时,以严肃仪式所誓约之事务,终身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