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本笃第十五位诏书
致可敬诸神昆,可爱诸神子,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及各正权力人并公教大学神学院各博士教授暨学生。
主仆之仆,本笃主教,兹所谕示之诏敕乃永垂不朽之大业。
溯基利斯督创设公教会,并赐以一完全社团应有之资格,故教会实为关怀教民之慈母,初于奉行主命而开始治理与训诲万民之际,即指定法律,以为管理及保护曾受神品者暨其教民之准则。
迨圣教会渐获自由得向外发展后,因罗玛教宗暨圣教会全体会议之决定,乃公布各种与事实及时代相适应之法律。当时虽无完备并发达本会依其性质与自然所宜享有之立法权,然圣教会得以依据该项法令,以贤明之手叚,管理教士及其教民。本诸历史之证明,圣教法对于发展国家之公益与促进民族之文明,助益实多,尝致力废除原始民族之法,将其固陋之习俗,化为良好人道主义。且赖主宠而能适应于教外之罗玛法,郎先贤之丰功伟业,堪称人类典型之记录我圣教以基利斯督之准则而改善之。缘人类公私生活方式之改进与精炼后,所备以为中古及近世立法之取材,则公教自必藉此而益臻繁盛焉。
前任教宗比约十世,于一九零四年三月十九日所颁发之自动诏勅「真难」内曾有极玲珑而剔透之注释。按时代之变通,人事之有新需要后,公教法不易完成其目的。历代圣教会制定新法颇伙,而以其最大权衡斟酌此中因年代久远不适于环境或以事实之演进难以遵守及与社会公益无补而不相宜者,概行注销。盖以法律条文之递增与分散,以限于特殊情形,倘不及时修正或废止,非惟一般民众不易了解,即谙炼之法学家,亦难澈底清认此偌许法条耳。
故前任教宗即位后,当经熟思匡救上述诸弊端之策,以复教内之纪律而获实效。遂决计搜集一切井然有秩而经编定业已公布之各法,并删其业已废止,或久不采用之各条文,其不通宜者,修整之,于必耍时,察其适合其他法律之规定及与时代风习不违背而合理者,更制定新法以应事实之需要。经充分商酌后,始着手于该艰巨使命之工作。必要时且须咨询各受命于圣神管理圣教食之主教,以征其意见,首命宗座理事长枢机大臣,通牒于各可敬之总主教,使之咨询其所隶属之各主教暨得参与省议会之正权力入,均经咨询之后,依各自意见,迅为答复关于现行法内有无应兴应革或修正之处。
其后,比约十世召集罗玛城内及各国谙炼之法学士多名共同协力,更诏命可爱神子枢机大臣伯多禄加司巴利,即当日寨散来城之总主教,使之指导并玉成其事,必要时得补充顾问之工作,既而比约十世组成五枢机大臣委员会,令之听取枢机大臣伯多禄加司巴利之覆白后,谨慎思维,并依个人意见加以批判,变更,修正,与琢磨此准备中之各法条。乃该五大臣相续逝世,以其他被选八枢机代之。最后更要求可敬诸神昆,以上智之权威而将业经编定修正之新法典,于公布之前,寄与各主教暨诸列席公教会议所认定之各修会总会长草案各一份,使之对该准备中之法条,自由发表意见。
不幸值其时前任教宗驾崩,迨朕御极后,受纳普世训导天主教会之意见书,当此之时,将十二年前由多数主教瓦缔岡会议后请求编辑之圣教法典,呈朕批阅,朕曾检视其全部,即赞许并承认之。
朕于是恳祈主宠之助佑后,谨恃圣伯多禄保禄二宗徒之权能,自动确认并用继教宗所获之全权,以永久有效之本诏书,公布既经编定之法典,即裁判并处分之。该法典生效于全圣教会内,更将其寄付于尔等保守者监督之。
该法典于规定开始发生效力之初,为使一般关系者能确切明瞭起见,兹宜吿决定其始生效期为翌年之圣神降临节日,即公历一九一八年五目十九日。
无问任何训令,谕旨,特别权利(连同其他特殊或另行抄录之法令与权利在内)习惯(连同不记忆起原之习惯在内)以及其他一切任何反对之事实,与本敕法抵触者,本勅法仍为有效。
朕不容任何人破坏或擅敢违抗本勅法,命令,限制,废止,削除,及以某种方式表示之意见。如有人冒犯之时,须知因而招致全能天主暨圣伯多禄保禄宗徒之义怒。
公历一九一七年朕即位之三年圣神降临节日颁于圣伯多禄大堂。
国务卿枢机大臣 伯多禄加斯巴利签署
秘书长枢机大臣 加吉亚鄂联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