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圣讲演
1337条 - 惟区域正权力人始得准许世俗及非特属修会教士于本区域内有圣讲演权。
1338条 - 1项 - 向特属修会员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人讲演时,由教士修会之修会长依修会规则颁赐讲演权;该修会长依事之便利,以曾经本正权力人或本修会长认为适当者为限,亦得向世俗及其他修会之教士颁赐讲演权。
2项 - 向前项以外之人或属规修会管辖之规修妇女讲演时,由讲演地之区域正权力人颁赐讲演权,亦对于特属修会员;凡向特属修会妇女讲演者,于有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外,并应受得规修会长之准许。
3项 - 向教民修会员讲演时,由区域正权力人颁赐讲演权,该修会为特属者亦同;但讲演人非得修会长之同意,不得行使其讲演权。
1339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非有重大理由,不宜拒绝颁赐讲演权于本修会长所推举之修会员或撤销对其已颁赐之权;尤不宜同时对于修会房舍内之一切司祭为之;但不妨碍第一千三百四十条之规定。
2项 - 讲演之修会员于由区域正权力人受得讲演权外,必须得本修会长之准许,始得适法行使其所受得之权。
1340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及修会长均有重大义务,非先依第八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过考试而确知其人为品行优良,学问充足者,不得对其颁赐讲演权或准许其讲演。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及修会长于颁赐讲演权或准许后,而知讲演人无必要资格者,应撤消之;对于讲演人之学问有疑义时,应用确实证据证明之,于必要时,应复行考试以证明之。
3项 - 对于撤消讲演权或准许之处分得诉愿,但不停止执行。
1341条 - 1项 - 不得对于未先受得讲演地之区域正权力人准许之外区域世俗或修会司祭,请求讲演;地之区域正权力人除因其他证据认为讲演人有适当之资格外,非先由讲演人之本正权力人受得证明其学问,品行及热心之证书,不得为该准许;其正权力人有诚实证明之重大义务,
2项 - 有于适时请求前项准许之义务者,在堂域之堂或属堂域之堂管辖之其他堂,为其堂域司祭;在不属堂域司祭管辖之堂为其堂长;在有会议院之堂为受得会议院同意之第一高等会员;在弟兄会所有之堂为其会之首领司祭即特务司祭。
3项 - 堂域之堂同时为会议院之堂或弟兄会对该堂亦有所有权时,依法实行圣礼之司祭应请求准许。
1342条 - 1项 - 惟对于司祭及助祭始得颁赐讲演权,除正权力人认为有特别情形并正当理由外,对于其他教士不得为之。
2项 - 禁止一切教民连入修会之教民在内,在堂内讲演。
1343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于本区域之一切堂内,连特属堂在内,均有讲演权。
2项 - 主教除在大城市外,自己或命他人于自己面前讲演时,得禁止在同一地方之堂内向教民讲演;但以因公众之特别缘由而聚集教民者为限。
1344条 - 1项 - 凡堂域司祭于主日及每年应守之其他瞻礼日,尤其于较多教民聚集之弥撒时,均有自己用普通讲演方法向教民解说天主之道理之义务。
2项 - 堂域司祭不得常时用他人尽前项义务;但经正权力人认为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3项 - 正权力人得准许于少数大瞻礼日或以有正当理由为限,于少数主日不为讲演。
1345条 - 希望于应守之瞻礼日,在一切堂及祈祷房舍内举行弥撒时,向望弥撒之信友简明讲解福音或公教道理之其他部分;区域正权力人如以相当训令令行之时,不但世俗司祭而且修会员并特属修会员,以在其本堂内均应遵守之。
1346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宜注意于封斋月内及有益时,于将临时内,在座堂及堂域之堂向教民多讲演几次。
2项 - 堂会议员及堂会议院之其他人,于念小时经后,接续本堂内实行讲演之时,除有正当之阻碍者外,均应在场,主教亦得用惩罚强迫其为之。
1347条 - 1项 - 讲演首应解释者,为得长生必须信仰并完成之事务。
2项 - 讲演天主之言语者应避免凡超越一般听众之知识程度之抽象理由,不得用易引人于世俗感情之智慧及空疏而沽名誉之演说术,世俗富丽词谄谀语,应显扬神德能力,即不讲自己而讲解被钉十字架之基利斯督。
3项 - 如于讲演时传播谬理或恶事者,应依第二千三百一十七条办理;传播异端者,应依法惩治之。
1348条 - 应恳切劝告信友多听圣讲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