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罚之总则
2214条 - 1项 - 天主教会依原来自己本权力享有用神罚及时罚而处罚所属之犯罪人,绝不受他有权威人之干涉。
2项 - 应注意脱利滕会议第十三次会议,讨论改正第一章内劝告内开“主教及其他正权力人宜莫忘自己为司牧,非为鞭笞者;宜不用压制方法管理所属之人,宜亲爱之如子女及兄弟,宜用劝告方法防止其实行被禁止之事,以免其将来犯罪受处罚;对于因个性软弱而犯罪之人,应依宗徒之命令用各种仁慈及忍耐方法教训,责备,劝戒之;因为教人改良之方法宽厚发生之结果,往往较大于严厉,劝告往往较大于恐吓;爱情往往较大于威权;如因犯罪重大应处罚时,宜严厉中含宽厚,审理中含仁慈,坚强中含柔和,用非粗野之方法保存于民人为必要及有利益之纪律,及改良已经受罚之人;如有不愿改良者,始因处罚立一好前例,以警劝其他之人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