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总弟兄会及首善会
720条 - 称总正式会或总弟兄会或首善会或首集合会或首会,谓有将同类之其他社团与自己联合之权利之社团。
721条 - 1项 - 凡社团除得宗座之准许外,不得将他社团与自己有效联合。
2项 - 凡总弟兄会或首善会,仅得与自己名称及目的相同之弟兄会或善会联合;但宗座之诏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722条 - 1项 - 因联合而使被联合之社团同享由宗座直接及特别颁赐,或将颁赐及得同享之一切大赦及特别权利及其他神恩;但宗座之诏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 - 实行联合之社团因授与前项同享,而对被联合者未取得任何权力。
723条 - 关于联合应遵守下列各目之规定,始发生效力:
1目 - 被联合之社团应系依法定方式设立,并未曾被其他总弟兄会或首善会联合者;
2目 - 应有区域正权力人之书面同意及证书;
3目 - 凡因联合所授同享之大赦,特别权利及其他神恩,圴应记明于目录单,并将该目录单于得总弟兄会所在地之区域正权力人承认后,交付于被联合之社团;
4目 - 凡联合应依章程所规定及为永久有效之方式为之;
5目 - 发给联合证书,除必要之费用外,不得索取任何费用,连自动捐给之报酬在内。
724条 - 惟宗座得将总弟兄会或首善会迁移于他处。
725条 - 总正式会或总弟兄会或首善会之名称,连仅有其名义者在内,惟宗座始得颁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