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题
真福人之晋列圣品
2136条 - 非先经确认天主之特定仆人为正式或同等列真福品人,任何人不得请求将其晋列圣品,或请求圣部准许对其实行敬礼之特定行为。
2137条 - 1项 - 必须提出公证文书,圣部始得确认列真福品之事实。
2项 - 无前项文书时,为证明教宗明示准许敬礼之事实,应开进行法定诉讼。
3项 - 前项诉讼终结后,应在通常会议内谕知裁判;该裁判并应得教宗之认诺。
2138条 - 1项 - 正式列真福品人必须于正式列真福品后,有显二圣迹之确认,始得晋列圣品。
2项 - 同等列真福品人必须于认为同等列真福品后,有显三圣迹之确认,始得晋列圣品。
2139条 - 1项 - 有主张曾因真福人之转求显圣迹者,圣部因申请人之请求,经教宗之准许,宣布敕令,依本题以上条文之规定,复提案件开始进行新诉讼。
2项 - 认诺诉讼行为之效力后,依第二千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二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讨论新圣迹。
2140条 - 前条行为完毕后,教宗于谘询枢机大臣及顾问之意见后,如认为适宜时,得发布可平稳向真福人正式晋列圣品进行之敕令。
2141条 - 于枢机会议内决定真福人正式晋列圣品后,应依罗马教廷内通行之礼仪及大典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