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之捜集
2042条 - 称著作物为天主之仆人未曾出版及已经出版之文书,并所讲之道理,所写之信函,日记簿,自传及自己或用他人之手所记载之其他文件。
2043条 - 1项 - 正权力人能于各堂域内出通告时,应用通告或用较适当之其他方法,命令凡保存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者,将著作物送交法院,并应记载第二千零二十三条至第二千零二十五条各条文,敦劝遵守之。
2项 - 天主之仆人为修会所属之人者,于开始诉讼时必须将前项命令传达于该修会之各房舍内;修会之上司应于传达该命令之同时特别记载第二千零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及注意使其所属一切人之有著作物者,务须送交之。
3项 - 于其他地方有寻得收存著作物者之希望时,保信官担负催促传达命令于该地方之义务。
2044条 - 1项 - 正权力人应因保信官之请求并且依职权注意搜集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
2项 - 著作物在其他座堂区内者,审判官应嘱讬该座堂区之正权力人依法令之规定搜集之,并连同卷宗送交本审判官。
2045条 - 1项 - 著作物之所有人愿保存其原本者,书记官应注意缮写正本,连同卷宗一并呈送圣部。
2项 - 对于在图书馆或档案室内保存之著作物,依第二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办理。
2046条 - 书记官应谨慎记载著作物之数目,形状及搜集其之一切行为;由正权力人或其代理人及保信官于所记载之文书内签名,并应盖正权力人之印章。
2047条 - 1项 - 申请人于实行搜集著作物前应宣誓当谨慎搜集;于实行搜集后并应宣誓己谨慎搜集;均应于正权力人面前为之。
2项 - 天主之仆妇为特定女修会所属之妇女时,修会之女总长或独立修会院之女院长,应宣誓自己当谨慎搜集著作物,及曾将天主之仆妇所有著作物,完全交出,并自己不知属下人或其他之人,尙存有天主之仆妇之著作物。
2048条 - 关于致命人之诉讼,搜集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亦得于签名由圣部开始进行诉讼之命令后,依总保信官对于该事件所发之训令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