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页 调査诉讼
2049条 - 调査诉讼由正权力人开始进行之;其自天主之仆人死亡时起算三十年以内未开始者,应先证明未开始之原因确非由于诈欺或恶意疏怠者,始得开始进行。
2050条 - 1项 - 訉问证人以圣德,致命及圣迹之舆论者,应遵守第二千零一十九条及第二千零二十条之规定。
2项 - 无庸确认德行,致命,圣迹之细目;仅证明舆论之概略及由于自动而非人故意设法造作,系自有名誉而可尊敬之人开始,并继续日行增大,为信友之大多数至今尙保存者,为已足。
3项 - 审判官应先依第一千七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訉问普通情形,尤应訉问对于天主之仆人之生活状况,德行,圣迹或致命,知悉何事项,知悉之原因,及如何知悉有公然舆论否,然后再訉问保信官所编辑之问题及申请人所提出之主张。
2051条 - 调査诉讼非保信官对其依第二千零二十五条之规定所收之一切书信,加以评论,及知悉第二千零二十三条至第二千零二十五条所指定之人,曾被訉问后,不得终结之。
2052条 - 法院因訉问证人,或收受被提出之证书而认为一切证据已经收集完备,及凡能收得之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均在案卷者,应于谘询保信官后,通知申请人,如有其他事项时,于被指定之期间内提出之;如经过该期间即终结诉讼。
2053条 - 审判官命令书记官表示诉讼为公然,而保信官未抗议者为限;书记官应将卷宗交由法院所指定之录事缮写之。
2054条 - 卷宗之抄录本,即缮本,应为手写者;原本亦同
2055条 - 作成缮本后,书记官及副书记官应于审判官一人及保信官在场时,依原本核对之;核对完毕后为证明缮本之真实,书记官,审判官及保信官,均应签名并盖印章。
2056条 - 1项 - 核对完毕后,应将原本封妥并盖章谨慎保存于主教府档案室内;非受得宗座之准许,不得开拆之。
2项 - 应将缮本封妥并盖正权力人之印章,并由书记官对于此事实制作公证书二份,以一份寄送于罗马,一份保存于主教府之档案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