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题
用敬礼即例外途径进行天主之仆人列入真福品之诉讼
2125条 - 1项 - 天主之仆人,如于亚立山第三位教宗后及由吴尔巴诺之敕法指定之时期前,曾因容许而受敬礼者,得对之请求教宗之积极明示准许。
2项 - 为受得前项准许,应依下列条文之规定进行诉讼。
2126条 - 前条第二项之诉讼以敬礼地或保存敬礼证据地之区域正权力人为有管辖权之正权力人;如此正权力人为数人时,依先受理者为有管辖权者。
2127条 - 正权力人应因申请人之请求而为下列行为:
1目 - 搜集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
2目 - 对于圣德,德行,致命及圣迹之舆论开始诉讼;该诉讼应查明在该区域内有无关于天主之仆人生前之品行或其致命事实及原因,并因其转求所显圣迹之永久存续之公众确实舆论;现在有无其敬礼之行为及以如何之行为恭敬之。
2128条 - 依第二千零六十一条至第二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将前项案件之卷宗寄送于圣部后,圣部之枢机覆白官应于通常会议内报告本诉讼之情形,请求枢机大臣辩论应否签名开始进行诉之委任书问题。
2129条 - 签名委任书后,应寄发嘱讬书于由圣部所指定之人,命其对于该例外案件适法开始属于教宗之诉讼;被嘱讬之审判官亦应谕知判决。
2130条 - 本诉讼应证明敬礼之开始,及其至被嘱讬之审判官谕知判决时之不中断事实。
2131条 - 案卷寄送于圣部,开拆,及本案律师制作包括总保信官之抗辩及律师所防御之议题后,应于通常会议内提出问题讨论:应否维持被嘱讬审判官之判决,或确认例外案件已足开始进行诉讼之情形。
2132条 - 教宗维持被嘱讬之审判官之判决,仅有证明人不记忆开始实行至谕知判决时继续恭敬天主之仆人之事实之效力。
2133条 - 例外案件之裁判于诉讼标的有利益,并经教宗维持后,应寄发对于德行或致命事实及原因之诉讼开始进行之委任书,并应适用第二千零八十七条至第二千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2134条 - 布告关于人不记忆若干年之敬礼及德行之勇气或致命事实之裁判,并经教宗以诏敕认诺对其实行敬礼后,应视天主之仆人与正式列真福品者为同等者。
2135条 - 恭敬同等列真福品之天主之仆人,得用与恭敬正式列真福品者常行之公然敬礼之同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