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条 - 1项 - 座堂区府,由辅助本主教或代理主教管理座堂区之人组成之。
2项 - 故总代理人,总审判官,秘书长,保义官,保束官,座堂区会议审判官及试验人,堂域司祭顾问,并预审官,公证人,差役及校役,均为座堂区府内之人。
364条 - 1项 - 委讬实行前条之职务或事役之人时,应依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以书面为之。
2项 - 被委讬者,应遵守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在主教面前宣誓,尽忠于职务,不徇任何情面;
2目 - 受主教之监督,依法律之规定办理自己本分内之事务;
3目 - 依法律或主教所定之范围及方式守秘密。
365条 - 关于总审判官,保义官,保束官,座堂区会议审判官,并预审官,差役及校役,应遵守第一千五百七十三条至第一千五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关于总代理人,秘书长及其他公证人,座堂区会议试验人,并堂域司祭顾问,应遵守下列条文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