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圣洗之领受人
745条 - 1项 - 以生存而未领受圣洗之人为限,有领受圣洗之能力。
2项 - 对于领受圣洗人称孩童及成年人,依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所称婴孩或幼童,谓一切无辨别能力之人;其自孩童时即心神丧失各等年龄人亦同;
2目 - 凡有辨别能力之人视为成年人;即凡人有自动请求圣洗之事实,便足向其授与圣洗。
746条 - 1项 - 凡在子宫内之胎儿如有通常出生后即能授与圣洗之盖然希望者,不得对之行圣洗。
2项 - 胎儿之头部出母腹外并有死亡之危险者,应于其头上行圣洗;如胎儿将来为活产者,不得附以条件复授与圣洗。
3项 - 胎儿之其他肢部出母腹外并有紧急之危险者,应附以条件授与圣洗;如胎儿将来为活产者,应复附以条件授与圣洗。
4项 - 孕妇已经死亡,其胎儿由有取出义务之人取出后,如确尚生活者,应无条件授与圣洗,如是否生活有疑义时应附以条件授与圣洗。
5项 - 凡于子宫内领受圣洗之胎儿出生后,应附以条件复领受圣洗。
747条 - 应注意授与圣洗于无论任何时期由堕胎而出生之胎儿,如该胎儿确尚生活者,应无条件授与圣洗;如是否生活有疑义时,应附以条件授与圣洗。
748条 - 对于人所生产之怪物或异形人应授与圣洗,至少附以条件授与之;如为一人或数人有疑义时,应对于一人无条件授与圣洗,对于其余者,附以条件授与圣洗。
749条 - 对于被抛弃或被拾得之孩童,如谨慎察询其事由而未确知其曾否领洗者;亦应附以条件授与圣洗。
750条 - 1项 - 对于非信友之孩童,如见其有死亡之危险而合理推测其在未有辨别能力以前死亡时,得授与圣洗;其父母抗议者亦同。
2项 - 孩童未有死亡之危险时,以有孩童将来确能受公教教育之妥当准备并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为限,得授与圣洗:
1目 - 父母或监护人或其中至少一人同意时;
2目 - 无尊亲属即父母祖父母及监护人,或虽有而丧失其管理权或完全不能实行其权力时。
751条 - 关于父母均为异教人或裂教人,或虽均为天主教人而陷于完全背教或随从异教或裂教罪者之孩童,通常准用前条之规定。
752条 - 1项 - 成年人如无知觉及不愿意并未经过必要之教训者,不得授与圣洗;授与圣洗之人应劝告其痛悔己罪。
2项 - 遇有死亡危险之人,如不能详细教训信德之必要道理时,以其无论用任何方法表示自己信仰此道理,并真诚应许将来遵守天主教会之规则为已足,即得授与圣洗。
3项 - 前项之人如因病重不能请求圣洗,而其已往或现在曾经用任何盖然方法表示愿意领受圣洗之意思时,应附以条件授与圣洗;痊愈后,如授与之圣洗是否有效存有疑义时,应附以条件复授与圣洗。
753条 - 1项 - 司祭授与圣洗于成年人及领受圣洗之成年人,如身体健康时,宜于行圣洗礼节以前守空心斋。
2项 - 领受圣洗之成年人如无重大及紧急缘由之阻碍时,宜立时望弥撒并领圣体。
754条 - 1项 - 不得对于心神丧失或有疯狂病者授与圣洗;但自出生或在有辨别能力之时期前即患该病者,不在此限,并于此情形时应视之为幼童而授与圣洗。
2项 - 前项之人所患之病,如有间断而回复其知觉时,应乘其有辨别能力之期间授与以圣洗;但以其本人情愿者为限。
3项 - 前二项人于精神病发动前曾经表示愿领圣洗,并现在濒于死亡之危险时,应授与圣洗。
4项 - 患昏睡病或脑炎病者,以清醒及自愿时为限,始得授与圣洗;如濒于死亡之危险时,准用第三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