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神品领受人应有之资格
973条 - 1项 - 仅对于决心升司祭品,并推测其将来能为适当之司祭者,得授与初剪发及神品。
2项 - 曾经领受神品人,如拒绝领受较高之神品等级时,主教不得强迫其领受,除有法定阻碍或主教认为有其他重大理由外,亦不得禁止其行使所领受之神品等级。
3项 - 主教非对于因实际证据确认为有法定资格之人,不得授与以神品,否则不但自己犯重大之罪,而且有同他人负犯罪责任之危险。
974条 - 1项 - 凡人必须具备下列各目之条件,始得领受神品:
1目 - 曾经领受坚振;
2目 - 与所领受之神品有相当品行;
3目 - 法定年龄;
4目 - 相当学问;
5目 - 曾经领受低级神品;
6目 - 遵守间隔期间;
7目 - 如领受大神品时,应有法定之收入权利。
2项 - 关于祝圣主教,应遵守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975条 - 不得授与副助祭神品于未满二十一岁人;助祭神品于未满二十二岁人;司祭神品于未满二十四岁人。
976条 - 1项 - 不得对于未开始读神学之世俗人或修会员授与初剪发。
2项 - 除遵守第九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外,并不得授与副助祭神品于未至神学科之第三年之将终时;助祭神品于未开始第四年时;司祭神品于未至第四年过半时之人。
3项 - 应非私读神学科,应依第一千三百六十五条所规定之课程,在特别因此目的而设立神学院内读之。
977条 - 应随等级之次序授与神品,故严禁越级授与之。
978条 - 1项 - 授与神品时,应守间隔期间,以便曾经领受神品之人于此期间内,按主教之命令,训练其已经领受之神品事务。
2项 - 主教得以其明智意见,定授与初剪发礼与授与管堂门神品间,及授与每一小神品间之间隔期间;辅祭人至少实行本职务满一年后,主教不得授与以副助祭神品;副助祭人及助祭人非至少实行本职务满三月后,不得授与以司祭神品;但主教认为其他办法于教会为必要或有较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3项 - 非得宗座之特别准许,不得于同一日授与小神品与副助祭神品,或授与二大神品;废除凡与此相抵触之习惯;并不得同时授与初剪发与每一小神品,或同时授与四小神品。
979条 - 1项 - 关于世俗教士之有圣禄职之权利为法定收入权;如无该职务时,其法定收入权为家产权或恤金权。
2项 - 前项收入权应为安全及领受神品人终身得享受之权利,并应按由正权力人于适合地方及时代之情形所设之规定,确保足以维持其生活。
980条 - 1项 - 凡领受大神品人如丧失其收入权,应筹画其他收入权;但主教认为有其他相当生活方法者,不在此限。
2项 - 除有宗座敕准外,凡明知其所属人无法定收入权,而仍授与或准许他人授与大神品者,其本人及后任于该大神品人穷乏时,均有为其筹画必要生活费之义务,至有相当生活方法时为止。
3项 - 主教授与神品于未有收入权之任何人,而订立契约,约定领受神品人不向主教要求生活费者,其契约无效。
981条 - 1项 - 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定之各收入权,如完全不能行使时,得以服务座堂区,如在传信圣部所管地域内者,以其服务传教区,补偿为其收入权;但以领受神品人发誓献身以属随时正权力人之管理,而终身服务于座堂区或传教区者为限。
2项 - 主教如以服务堂或传教区为收入权而授与神品时,应负担授与该司祭以足维持相当生活之圣禄职,或其他职务或救助之义务。
982条 - 1项 - 关于规修会员以特典愿为其收入权,此权通常称为神贫权。
2项 - 关于发终身常典愿之修会员,依本会规则,以「共同食桌」或「集合修会」或其他类似之事项,为其收入权。
3项 - 其他修会员关于授与神品应有之收入权,以关于世俗人之规定为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