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审査著作物
2065条 - 罗马于接收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后,应立时审査之;而圣部应于已经呈送之著作物外,为相当之搜寻有无被私人收存,或在公档案室内保存之其他著作物。
2066条 - 1项 - 枢机覆白官对于每一案件应于谘询总保信官后,选任著作物审査员数人;对于被选任者之姓名,应严守密秘。
2项 - 前项审査员应选任有至少神学学位或修会员之有同等名义者充任之。
2067条 - 1项 - 书记官应将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交付于被选任之审査员;每一著作物交审査员二人;审査不得使该二人互知担任该职务情事。
2项 - 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为数甚多者,得分为数部分,每一部分交付审査员各别审査之。
2068条 - 1项 - 审査员应于其意见书内说明,著作物与信德或善良风俗有无违背之处,并约略说明因著作物而发见天主之仆人天生有何秉性及德行之何者,常行何者欠缺。
2项 - 审査员制作前项意见书,应依据证据及理由。
2069条 - 审查员之意见互异者,应依第二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另选任审查员;被选任之审查员应依同一程序尽其职务。
2070条 - 总保信官,如有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或审查员之意见内取得抗辩资料时,应以辩论之目的向枢机大臣提出之。
2071条 - 有确实证据证明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内,有与信德不完全符合或当时足为信友所惊疑之事项者,教宗于谘询枢机大臣之意见,并斟酌一切情形后,断定该诉讼应否进行。
2072条 - 教宗所为应进行之断定不包含嘉纳著作物之意义并不妨碍总保信官及顾问于辩论德行时,自天主之仆人之著作物内,提取抗辩资料之权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