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题
转入其他修会
632条 - 凡修会员,非得宗座之准许,虽较严之其他修会,亦不得转入,并不得由独立修会院转入其他独立修会院。
633条 - 1项 - 凡转入其他修会者,应复行初学,在初学期间内,存续原誓愿之效力,中止在原修会所有之权利义务,并因原发之听命愿而应听从新入之修会会长,及初学神师之命令。
2项 - 修会员在转入之修会内,不发愿者,应返还其原修会;但在复行初学期间内,已满原发愿之期间者,不在此限。
3项 - 转入同一修会之其他独立院者,不复行初学,亦不发新愿。
634条 - 发特典愿或终身常典愿者,如转入有特典或终身常典愿之修会时,于复行初学后,不再发第五百七十四条所规定之定期愿,即应准许其发特典或终身常典愿,或其本人应返还原修会,惟会长亦得以较长时期试探之;但其期间自初学期满之日起算,不能逾一年。
635条 - 转入同一修会之其他独立院者,自转入日起算,转入其他修会者,自发新愿日起算,应守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失去在原修会或独立院所有之一切权利义务,及受得在新入之修会或独立院应有之权利义务;
2目 - 原修会或独立院,保存因修会员而已经取得之一切财产,关于奁费及其利息,及如修会员本身有其他财产时关于其他财产,应守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新入之修会,依第五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如得于初学期间索取相当报酬时,亦得索取之。
636条 - 凡已发特典愿,而依上列各条之规定在集合修会内发常典愿者,其特典愿之特典资格当然消灭;但宗座之诏敕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