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页 秘书长及其他公证人并主教之档案
372条 - 1项 - 各主教府内主教应授任一司祭为秘书长,其首要职务,为保存在档案内之本府案件,按历时顺序排列其案件及作成目录。
2项 - 遇必要时,主教得于秘书长外,增设一助理人,称谓副秘书长,或副管理档案官。
3项 - 秘书长当然为公证人。
373条 - 1项 - 除授任秘书长外,主教得委讬数人为公证人,其所自书或签名之文书,有公证证据之效力。
2项 - 主教得授任前项公证人缮写任何案件,或仅缮写审判案件,或特定诉讼,或特定事务案件。
3项 - 教士人数不敷分配时,得授任世俗人为公证人;但遇教士涉刑事诉讼案件时,应以司祭为公证人。
4项 - 秘书长及其他公证人,应为名誉毫无污点,及无任何嫌疑之人。
5项 - 对于前项人授与职务之人,或其后任,或长官得对之为免职或停职之处分;惟座堂会议院之代理人,非得会议院之同意,不得为之。
374条 - 1项 - 公证人之职务如下:
1目 - 记录关于整顿事务,或约定责任之案件或证书,及审判官之传案,传票,裁定,判决并其他应由公证人辨理事务之案件或文书;
2目 - 编辑办案实录,并记明编辑之处所,日,月,年及签名;
3目 - 遵守凡依法令所应守之规矩,将案件或证书由档案提示于适法请求阅览之人,及证明誊本与原文抄写相同。
2项 - 公证人,除在授与职务之主教所管理之地域区,或自己适法所受委讬之事务外,不得记录案件。
375条 - 1项 - 主教宜于无危险及便利处所,安置档案,或储藏文书,以保存与座堂区之神物或时物有关系之证书及案件,并适宜排列及慎重锁闭之。
2项 - 应勤劳及谨慎作成档案内所有文书之清单或目录总册,记载各案由之概要。
376条 - 1项 - 每年应于前首二月内,将上年所作成或其他遗漏之文书,附加于清单或目录总册内。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应注意搜索偶然误置他处之纸或文书,及设法归还于档案。
377条 - 1项 - 档案室应锁闭,非得主教或总代理人及秘书长之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进。
2项 - 惟秘书长始得有档案室之钥匙。
378条 - 1项 - 非得主教或总代理人之同意,不得从档案室取出文书;如经同意取出时,应于三日后返还原处;依本法仅为区域正权力人保留延长该期间之权力;但应节制使用其权力。
2项 - 由档案室取出文书者,应将表明此事实而亲笔签署之字据,交秘书长存留。
379条 - 1项 - 主教应于公档案室外,另设密档案室,或至少于公档案室内另设一完全关闭及锁固并不能移动之箱柜,以最大注意,保存应秘密存留之文书;如与风化有关系之刑事案件,而犯人已死亡,或自该案以有罪之判决完结时起,已满十年者,应逐年速即烧尽之,惟应存留该事实之概要与其终局判决。
2项 - 前项密档案室,或箱柜之清单或目录清册,应依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成之。
3项 - 第一项密档案室或箱柜,应用各异之二钥匙开之,由主教或宗座总理保存第一钥匙,总代理人或其不能办事时,主教府之秘书长,保存第二钥匙。
4项 - 主教或宗座总理得取回第二钥匙,于有理由时,独自不用随从之人得开启及参观密档案室或箱柜;事毕仍应用二钥匙销闭之。
380条 - 主教取得座堂区后,应立时指定一司祭,为主教座出缺或发生障碍时,取得主教所保存之密档案室或箱柜钥匙之人。
381条 - 1项 - 于未有为座堂区所派之宗座总理时,应守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主教座依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障碍,而由主教所委讬之教士管理座堂区时,主教所指定取持钥匙之司祭,应将钥匙交给该教士;如由总代理人管理座堂区时,该司祭应自己保持钥匙;
2目 - 主教座依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缺或发生障碍时,主教所指定之司祭,于座堂会议院选定代理人后,应立时将钥匙交于该代理人;其前总代理人或秘书长,亦应同时将自己所保持之第二钥匙,交于该会议院之首位会议员,或最资深之座堂区顾问。
2项 - 总代理人或秘书长及主教所指定之司祭,于将钥匙交付于第一项指定之人以前,应用盖有主教府印之封条,将密档案室或箱柜封闭。
382条 - 1项 - 凡人均不得开密档案室或箱柜,并不得撕去其封条;但于紧急必要时,座堂会议代理人,于监视不许取出任何文书之二座堂会议员或二顾问面前,得开启之;故仅限于座堂会议代理人,于该二会议员或顾问在场时,得阅读档案内所保存之文书,惟不得取出之,阅读完毕后,应再用盖印之封条封闭。
2项 - 座堂会议代理人,如曾除去盖印之封条,及开密档案室或箱柜时,应于新主教莅任,将为该行为之紧要理由报告之。
383条 - 1项 - 主教应注意命座堂,团体堂,堂域及弟兄会,善举会,各作成档案室之清单或目录总册二份,一份在其本档案室内保存,一份在主教档案室内保存,并应遵守第四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千五百二十二条第二目第三目,第一千五百二十三条第六目之规定。
2项 - 非遵照第三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不得取出前项档案室所保存之原文书。
384条 - 1项 - 在堂域或主教档案室内所保存之文书,除应秘密者外,凡有利害关系人,均得阅览之,并得请求抄录正本,惟应负担抄录费用。
2项 - 主教府之秘书长,堂域司祭及其他保管档案之人,交付文书及抄录之正本时,应遵守主管官署所定之规则,如有可疑惑之事由时,应请示于区域正权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