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结婚之时期及处所
1108条 - 1项 - 于全年之各时间内,均得结婚。
2项 - 仅自第一将临星期日至耶稣圣诞瞻礼日,及自圣灰礼仪日至耶稣复活瞻礼日,禁止实行婚姻之正式降福。
3项 - 于礼规无妨碍,而区域正权力人有正当理由,并劝告婚姻当事人勿为过大之铺张后,亦得准许于前项日期内,实行婚姻之正式降福。
1109条 - 1项 - 凡公教人均应在堂域之堂内结婚,非有区域正权力人或堂域司祭之准许,不得在其他堂或公或半公祈祷房舍内为之。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于有特别情形并正当理由时,得准许在私房屋内结婚;除有紧急之必要,并使用相当预防方法外,不得准许于修道院或妇女修会之堂或祈祷房舍内为之。
3项 - 公教人与非公教人结婚时,应于堂外为之;如按正权力人之明智意见,以遵守此规定有重大损害之虞时,本法典允许正权力人宽免之;但以不妨碍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