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次婚
1142条 - 虽贞节寡居为较尊荣,而二次及多次之结婚,亦为有效及适法;但以不妨碍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为限。
1143条 - 妇女曾经领受一次正式婚姻降福者,于次婚时不得再领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