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题
圣物
1144条 - 称圣物,谓天主教会用类似圣事之方式,以求得效果,尤其神效果所使用之物件,或所为之行为。
1145条 - 设定新圣物或正确解释通用圣物,或废止变更之,惟宗座始得为之。
1146条 - 凡受得相当权力而未被主管人禁止行使者之教士,均为法定实行圣物人。
1147条 - 1项 - 凡无主教神品之资格者,均不得有效实行祝圣;但依法律或有宗座之敕准而为之者,不在此限。
2项 - 除与教宗或主教或其他人所保留之降福外,其余降福凡司祭均得实行之。
3项 - 司祭未得必要之敕准而实行前项所保留之降福者,其降福虽为违法,而仍有效;但宗座之保留书内另有其他表示者,不在此限。
4项 - 助祭及读经教士仅得有效及适法实行依法律之有明文规定所准其实行之降福。
1148条 - 1项 - 作成及授与圣物应谨慎遵守由天主教会所准许之礼节。
2项 - 实行祝圣及供献或单纯为呼求之福降,非用天主教会所规定之方式而为之者,无效。
1149条 - 凡降福均优先授与于公教,亦得授与于望教者,并以天主教会未禁止者为限,且得授与于非公教人而使其受得信德并身体之康宁。
1150条 - 凡被祝圣或被供献降福之物件应敬慎安置之,不得为世俗或非本目的之用;其所有权为私人者亦同。
1151条 - 1项 - 凡有驱魔权力人,非先受得正权力人特别明示之准许,不得对于负魔者适法使用正式驱魔礼。
2项 - 前项准许,正权力人宜仅对于热心,明智及无可指摘之司祭颁赐之;受得准许之司祭先谨慎留心诊察而明悉将受得驱魔礼人确为负魔者,不得实行驱魔礼。
1152条 - 法定驱魔人不但对于信友及望教者,并且对于非公教人及被弃绝者,均得实行驱魔礼。
1153条 - 凡法定实行圣洗,祝圣及降福者,均为其行为内所附驱魔礼之法定实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