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页 差役及执达员
1591条 - 1项 - 送达诉讼文件,除有善良习惯外,应为一切案件或每一案件设置差役,并应设置执达员,依审判官之委讬执行审判官之裁判及命令。
2项 - 一人同时得执行差役职务及执达员职务。
1592条 - 差役及执达员宜以教民充之;但明认为特定案件以教士充之为更适宜者,不在此限;差役,执达员职务之授与,停止,及罢免,准用第三百七十三条关于公证人之同一规定。
1593条 - 前条之人所制作之文件为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