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题
天主言语之宣讲
1327条 - 1项 - 受宣教公教道理之委任者,第一为罗马教宗对于全公教会,主教对于其座堂区。
2项 - 主教因法律上之阻碍而不能时外,有亲身宣讲福音之义务,并为执行宣讲职务便利计于用堂域司祭外,亦应用其他适当人为补助者。
1328条 - 无论何人非先受得法定长官之使命,不得执行宣讲道理之职务,该使命为特别者或为授与依法律有宣讲道理之职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