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款
天主教会之教诲职权
1322条 - 1项 - 基利斯督将圣道理之全部讬付于天主教会,为使其因圣神之永久扶助而敬谨保存及忠诚详解一切默启之道理。
2项 - 天主教会不属任何国家之权力管辖,有向万民讲解圣福音道理之权力义务,而万民依天主之法令有适当学习该道理及入天主真教之义务。
1323条 - 1项 - 凡人应用对天主及公教会应有之信德,全信天主以书面或口传之言语所包括之一切事项及公教会因正式断定或因通常对于普世之教诲职权所宣示,为由天主默示应信之事项。
2项 - 前项正式断定之宣示,惟公教会全体会议及依宗座职权宣言之罗马教宗得为之。
3项 - 凡未确切证明为被宣示即断定之信条,均不视为被宣示者。
1324条 - 不仅应避免异教之邪道理,而且应谨慎远避凡少许与其接近之其他错误;故凡信友均应遵守宗座所颁发废弃及禁止类此恶思想之敕法及命令。
1325条 - 1项 - 凡信友如于因其缄默或饰词或行为方式而视为暗示背教,轻侮真道,凌辱天主或与他人以不良表样时,均有明白承认信仰天主之义务。
2项 - 凡信友于领受圣洗后,如仅存信奉基利斯督之名义,而顽强拒绝信仰或疑惑用与信仰天主及公教会相宜之信德应信之任何道理者,为异教人;如完全遗弃基利斯督之道理者,为背教人;如拒绝属教宗之管理或拒绝与教宗所管辖之天主教人通往来者,为裂教人。
3项 - 公教人如无宗座之准许或于紧急时,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应避免与非公教人辩论或评议,尤其为公开辩论或评议。
1326条 - 凡主教虽各别每一或因特别会议而聚集者,对教诲均无不能差错之资格,但对于委讬自己管理之信友,在罗马教宗之管辖权下,仍为真正教师即教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