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款
恭敬天主
1255条 - 1项 - 应使行钦崇敬礼,向至圣之三位一体,及其体之各位,并基利斯督我等主,连于圣事形像内隐藏之基利斯督在内;超等敬礼,向童贞圣母玛利亚;尊敬敬礼,向其他在天堂与基利斯督同王者。
2项 - 并应使行相对尊重及敬礼,向于各该位关连之圣遗物及圣像。
1256条 - 称公敬礼谓适法受天主教会委任之人,以实行天主教会所规定仅关于恭敬天主或圣人或真福人应使用之敬礼行为;否则谓之私敬礼。
1257条 - 惟宗座始有规定圣仪典及准许仪典书之权力。
1258条 - 1项 - 凡信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实际参与或有份与非天主教人之宗教仪礼之行为。
2项–因国家职务或人事应酬之重大理由,如对该理由有疑义时,应先经主教之断定,得容许无任何动作,即单纯身临非天主教人之丧事,结婚及其他类似之礼节;但无败坏信德或不善表样之危险者为限。
1259条 - 1项 - 祈祷之言语及敬礼之行为,非先经区域正权力人之检察并受得其明示准许,不得在堂或祈祷房舍内使用之;如遇较难之问题时,区域正权力人应将完全事实呈请宗座断定之。
2项 - 新祷文如公共念时,区域正权力人不得准许之。
1260条 - 天主教会之职员关于实行敬礼,惟天主教会之长官始得管理之。
1261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应注意信友谨慎遵守关于恭敬天主之一切圣法律之规定;尤应特别注意禁止于公或私恭敬天主之行为,或信友之日常行为内发生异端行为及与信德或天主教会之圣传相违反之事项,或类似贪不名誉之利益事项。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关于前项之事件为其本区域所制定之法律,凡修会员,连特属修会员在内,均有遵守之义务;区域正权力人为达此目的,得视察各修会之堂或公祈祷房舍。
1260条 - 1项 - 切望依古纪律在堂内将男女分开之。
2项 - 凡于堂内或堂外行圣礼时,在场之男子不宜带帽;但另有通行风俗或特别情形者,不在此限;妇女宜着头巾及端正衣服,于领受圣体时更宜如此。
1263条 - 1项 - 地方官按其地位及等级,得依礼规在堂内占特别位次。
2项 - 非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同意,任何信友均不得在堂内有于自己或其人所保留之位次,区域正权力人非于与其他信友预备足用之位次外,尚有空位次时,不得为该同意。
3项 - 前项同意当然附有默示条件,即正权力人无论何时,如有正当理由,得撤销之。
1264条 - 1项 - 凡音乐,如因与风琴或其他乐器或唱歌混合而致有放肆或不雅正之声调时,应于堂内绝对禁止之,并应遵守圣乐礼规之规定。
2项 - 修会妇女,如依本修会之规则及礼规并经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得在其本堂或公祈祷房舍内唱歌时,宜于人所不能见之处所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