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题
小斋及大斋
1250条 - 小斋日法律禁止食肉及肉汤,不禁止食蛋品,乳制饮食物及凡由禽兽之脂肪而制成之调味料品。
1251条 - 1项 - 大斋日依法律得食一次饱饭;于晨昏时,以遵守地方关于食物之分量及种类之适法习惯为限,不禁止食少许食物。
2项 - 亦不禁止于仅一饭间食肉及鱼,并不禁止昏食与午餐互相调换。
1252条 - 1项 - 单纯小斋依法律于每星期五日守之。
2项 - 同日大小斋,依法应于圣灰礼仪日,封斋月之每星期五及星期六日,四季期日及圣神降临,圣母升天,诸圣瞻礼,耶稣圣诞日各瞻礼之望日守之。
3项 - 单纯大斋依法应于封斋月之其他日守之。
4项 - 星期日及应守之瞻礼日,除封斋月内之瞻礼外,无守单纯小斋或大小同斋,或单纯大斋各规定之义务;亦不提前于瞻礼之望日所应守之斋;任何斋均以至望复活日正午为止。
1253条 - 本题之规定不变更特别敕准及自然人或法人之圣愿,并凡曾被认诺之共同生活发愿或未发愿之男或女修会或社团之会规或规则。
1254条 - 1项 - 凡满七岁之人,均有守关于小斋规定之义务。
2项 - 凡人自满二十一岁起至六十岁开始止,均有守关于大斋规定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