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题
纠正判决之适法方法
1878条 - 1项 - 遇有表面之错误,例如因缮写判决之主文或陈述之事实或当事人之请求或计算而有之错误,审判官自己得更正之。
2项 - 审判官以他造无异议者为限,得因一造之请求以裁定为前项之更正。
3项 - 他造有异议者,该中间争点应依第一千八百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之裁定断定之;该裁定应缮写于被更正之判决书末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