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圣禄职之授与
1431条 - 罗马教宗得授与全公教会内之圣禄职并得保留于自己授与之。
1432条 - 1项 - 枢机大臣于其本衔名堂或助祭堂内,及区域正权力人于其本区域内之圣禄职出缺时,均依法有授与圣禄职之权利。
2项 - 总代理人除有特别委任外,不得授与圣禄职;座堂会议院之代理人仅得授与依第四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而出缺之堂域,不得授与其他自由得授与之圣禄职。
3项 - 正权力人自确知圣禄职出缺之事实起算,六月内未授与圣禄职者,其授与权归宗座;但有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433条 - 圣禄职之有无继任权利之辅佐者,均惟宗座始得任用之;但不妨碍第四百七十五条及第四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1434条 - 于宗座所保留之圣禄职,凡其以下之人不得有效授与之。
1435条 - 1项 - 除被保留之一切枢机会议之圣禄职及依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所保留之座堂及团体堂之一切尊位外,惟下列各目之圣禄职为保留于宗座者,连宗座出缺时在内:
1目 - 因枢机大臣,教宗之使节,罗马教廷之圣部,法院,职务之大职员及教宗之侍从,连仅名义侍从在内之死亡,升任,辞职,调迁而出缺之圣禄职,连有管理义务之圣禄职在内;但以出缺时其侍从之资格尚未间断者为限。
2目 - 在罗马教府外所创立,而任圣禄职人在罗马城市内死亡者之圣禄职;
3目 - 因买卖圣物罪而无效授与之圣禄职;
4目 - 罗马教宗自己或用其使臣曾以本目所指定之方式而开始管理之圣禄职,即曾对于圣禄职之选举宣告无效,或曾禁止有选举权人实行选举,或允准辞职,或曾提升,调迁,罢免圣禄职人,或曾分配圣禄职为收益职务。
2项 - 有手酬饷之职务或属教民,或混合保护权之圣禄职,除有特别规定外,绝对为非被保留者。
3项 - 关于在罗马城市内所创立之圣禄职之授与,应遵守对于该圣禄职现行之法律。
1436条 - 授与教会圣禄职于不愿及不明示承受授与之教士者无效。
1437条 - 任何人均不得授与圣禄职于自己。
1438条 - 凡世俗圣禄职应为受任人终身授与之;但创设时之规约或不知已适用若干年之习惯,或特别准许之诏敕有其他规定者,不在此限。
1439项 - 1项 - 凡不能兼任之圣禄职,无论为正当圣禄职或终身收益圣禄职,依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任何教士均无承受或存留之能力。
2项 - 不能兼任之圣禄职,不但为一职员不能同时履行二圣禄职之一切义务者,并且如二圣禄职中之一足以维持任圣禄职人之适宜生活时亦同。
1440条 - 教会之圣禄职除守第一千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外,不得减少而后授与之。
1441条 - 凡利息之减少,赔偿及约定,如由教士于授与时,向授与人,保护人或其他之人应交付之时,因其为与买卖圣物同类之行为,一律禁止之。
1442条 - 应授与世俗圣禄职仅于世俗教士;授与修会圣禄职仅于该圣禄职所隶属修会之修会员。
1443条 - 1项 - 任何人均不得依自己权力或对于有宣信德誓规定之圣禄职,而于未宣誓时,取得之。
2项 - 关于非枢机会议之圣禄职实行引任权,即授任礼,由区域正权力人或其委讬之教士为之。
1444条 - 1项 - 实行任圣禄职之礼节,宜依特别法律所规定或适法习惯所常用之方式为之;但正权力人因正当理由以书面宽免该方式即礼节,以宽免行为为实际取得职务行为。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宜限定应实际取得圣禄职之期间,如无正当障碍而不利用以至逾该期间者,应依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目之规定,宣告该职务出缺。
1445条 - 实际取得圣禄职得用代理人为之;但以代理人受有特别委任者为限。
1446条 - 占有圣禄职之教士,如证明为和平及善意之占有满三年者,虽其法律名义有无效之原因,而以无买卖圣物罪之情事者外,依法定时效受得该职务。
1447条 - 凡主张他人和平占有之圣禄职确为出缺者,而请求取得时,应于请求书内叙明占有人之姓名,占有之时间及占有人对于该圣禄职绝对无法律名义之特别理由;在该请求诉讼未依法定程序判决确定前,仍不得将该圣禄职授与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