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题
信友社团之通则
684条 - 信友以入圣教会所设立或至少所介绍之社团为妥善,而应忌入秘密或曾宣布禁止,或暴动或可疑惑,或避免圣教会之适法监督之社团。
685条 - 圣教会为扶助社员增进信友之成全生活,或实行热心敬主或慈善事业,或扩大公共敬礼,得设立与第四百八十七条至第六百八十一条所规定之修会及其他会有区别之社团。
686条 - 1项 - 凡非法定主管官署所设立或至少所许可之社团,天主教会均不承认之。
2项 - 除教宗外,亦区域正权力人对于社团亦有设立及许可权;但因宗座所颁赐之特别权利;而将设立及许可之权保留于其他之人时,不在此限。
3项 - 虽有受得特别权利之证据,仍应得区域正权力人书面之同意,其社团之设立方为有效;但特别权利之文书内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正权力人已为建立修会院所表示之同意,并关于该修会在同一院,或与该院相结合之堂内所设立之社团亦为有效;但以无机体组织并专归该修会所管之社团为限。
4项 - 仅有普通委讬总代理人,及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均不得设立社团,或对于已成立之社团或其联合表示同意。
5项 - 凡由宗座受得特别权利而得设立社团之人,关于授与设立证明书,除得收受必要之费用外,不得索要其他报酬。
687条 - 依第一百条之规定,信友之社团必须求得教会之主管官署,依法定方式所授予之设立证书,方为在天主教会内取得法人之资格。
688条 - 凡社团均不得用轻佻或不适宜之新异名称,或宗座现在尚未承认为恭敬天主一类之标题或名称。
689条 - 1项 - 凡社团均应有经宗座或区域正权力人所査核及承认之章程。
2项 - 凡未经宗座承认之章程,区域正权力人得随时审度及修正之。
690条 - 1项 - 凡社团连宗座所设立者在内,除特别权利另有规定外,由区域正权力人管理及监督之,即区域正权力人对之有依法律规定视察之权利义务。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对于特属修会员依宗座特恩在其堂内所设立之社团内场纪律,即指导神修事务,不得视察。
691条 - 1项 - 凡适法设立之社团,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受区域正权力人之监督而保存及管理财产,依第一千五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向区域正权力人至少每年淸算一次,绝对不受所在地堂域司祭之监督;但正权力人另定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 - 社员得依本章程之规定,收受施物,并为本社团之慈善事业应用;但常应随施与者之意思为之。
3项 - 凡社团均不得募捐施物;但本社团之章程准许或有募捐之必要时并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同意及遵守其所命令之方式者,不在此限。
4项 - 凡在本座堂区外募捐施物者,应先得各区域正权力人之书面许可。
5项 - 应将忠诚支付施与或募捐之财物之清单,呈报于区域正权力人。
692条 - 享有社团之权利,特别权利,大赦及其他神恩,以必须依本社团章程受得有效收入社团,及未受适法开除者为已足。
693条 - 1项 - 非公教人或入被禁止之会者,或公众知受惩治罚者及其他公然犯罪者,均不得有效收入社团。
2项 - 一人得同时加入数社团,惟应遵守第七百零五条之规定。
3项 - 不在场者不得登记于有机体组织社团之名簿;其在场者,除非明知并自愿者,亦不得登记之。
4项 - 除第七百零四条外,修会员得加入善会;但修会长认为该善会规则与本修会之会典及会规不能同时遵守者,不在此限。
694条 - 1项 - 收入社团之方式,应依法律及各社团规则之规定。
2项 - 为有确已入社团之证据,应登记于本社团之名簿;如社团已经成为法人,其收入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695条 - 除经适法承认之章程所指定,或由区域正权力人因特别情形为本社团之利益明示准许者外,不得于收入社团时,直接或间接向入社人索取任何财物。
696条 - 1项 - 凡适法加入社团者,非有正当理由并依社规之规定,不得开除之。
2项 - 凡犯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所指定之罪者,经劝吿后,以依本社规及不妨碍其向正权力人上诉之权为限,应开除之。
3项 - 社规虽无明示规定,而区域正权力人对于一切社团及修会长对于由修会员依宗座之敕准所设立之社团,亦均得开除社员。
697条 - 1项 - 适法设立之社团有依本社规及法律之规定举行会议,制定与本社团有关系之特别规则,选举财产管理人,职员及襄助人之权力;惟应遵守第七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2项 - 关于召集会议及选举,应遵守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之普通法律,及凡与普通法律不相抵触之社规。
698条 - 1项 - 关于由宗座或区域正权力人所设立或许可之社团及由修会员依宗座所赐之特别权利而在本堂外所设立之社团,除宗座之诏敕另有明示规定外,指导司祭及特务司祭由区域正权力人委任之;关于由修会员在本堂内所设立之社团,如修会长遴选世俗司祭为指导司祭及特务司祭时,仅应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同意。
2项 - 指导司祭及特务司祭在任职期间内,得降福社衣或徽章,圣衣等物,并得对入社团者佩带之;关于讲道理应守第一千三百三十七条至第一千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3项 - 委任指导司祭及特务司祭者,并其后任及长上于有正当理由时,均得免指导司祭及特务司祭之职。
4项 - 一人同时得充指导司祭及特务司祭。
699条 - 1项 - 以有重大理由及不妨碍得向宗座上诉权为限,区域正权力人得取消由自己或其前任所设立之社团,关于由修会员于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同意后,依宗座敕准所设立之社团亦同。
2项 - 宗座亲自设立之社团,惟宗座始得取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