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款
教 民
682条 - 教民依教会之纪律,有由教士领受神恩,及为救灵魂所必要之神助之权利。
683条 - 教民不得着教士制服;但修道生及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之其他请求领神品者,或教民任教堂之适法职务者,于在堂内或堂外实行圣教会之职务时,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