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弟兄会及善会
707条 - 1项 - 为实行恭敬天主或慈善事业而设立之信友社团,称善会;其为有机体组织者,称正式社团。
2项 - 正式社团,除有前项目的外,并有扩大公然敬礼之目的者,特称弟兄会。
708条 - 弟兄会非用正式设立文书,不得设立之;关于善会以受得正权力人之许可为已足;被许可后,虽无法人之资格而有受得神恩及尤有受得大赦之能力。
709条 - 1项 - 弟兄非着会衣或带徽章,不得帮助行圣礼节。
2项 - 妇女仅以受得与弟兄相同之大赦及神恩为目的,得入弟兄会。
710条 - 弟兄会或善会之称谓或名字,应依天主之德能或天主之奥妙道理,或耶稣或圣母之瞻礼或圣人或本社团之慈善工作,择取之。
711条 - 1项 - 除有特别准许或法令另有规定外,在同一地方不得设立及许可二以上名称及目的相同之弟兄会或善会;但在大城市内其二以上社团之距离,区域正权力人认为相宜者,不在此限。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宜注意在各堂域内设立圣体及天主道理之二弟兄会;该社团一经依法定方式成立,依法当然与在罗马城内由本城总代理枢机大臣所成立之总弟兄会联合。
712条 - 1项 - 惟在堂宇或公祈祷房舍或半公祈祷房舍内,始得设立弟兄会或善会。
2项 - 在座堂或团体堂内设立前项社团,非得其会议院之同意,不得为之。
3项 - 区域正权力人得准许在修会妇女堂内,设立单纯妇女之社团,或专行祈祷及仅同享神恩之社团。
713条 - 1项 - 修会员向由自己所设立之弟兄会及善会有权及应让与通享仅对在由宗座所受得之权利单内所特别指定为可通享之各神恩,并应于设立之同时,将该神恩通知该社团,且应遵守第九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2项 - 前项修会员所设立之弟兄会会友,非得区域正权力人之特别准许,不得为本团选择一定之衣服或徽章,用以实行公游行或其他圣礼。
714条 - 弟兄会非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不得废弃或变更本会之衣服或徽章。
715条 - 1项 - 区域正权力人于弟兄会会议时,连在规修会之堂或祈祷房舍内开会在内,虽无决议权而得自己或委任他人为其主席,并得确定被选之资格相当及能力适宜之董事及职员,或取消,罢免其不相当及不适宜者;关于会规及其他规矩,除经宗座承认者外,区域正权力人均得修正或承认之。
2项 - 弟兄会应预于相当时期内,将召集非常会议之事报吿于区域正权力人或其所委任之人;否则正权力人得阻止该会议,或取消其一切决议。
716条 - 1项 - 弟兄会或善会如设立于本会之堂内时,得实行一切不归堂域司祭之圣礼节,亦不属堂域司祭之管理;但依法办理及以不妨害堂域司祭在堂域之堂内实行职务为限。
2项 - 如堂域设立在弟兄会之堂内时,准用前项之规定。
3项 - 弟兄会或善会之圣礼节是否妨害实行堂域职务有疑义时,区域正权力人得决断之,并得订定实行之规则。
717条 - 1项 - 如弟兄会或善会设立在非本会之堂内时,依第七百一十六条及其他特别规则之规定,仅得在其设立之小堂内或其祭台附近,实行本会之圣礼节。
2项 - 如弟兄会,或善会设立在非本会之堂内,或本会之堂同时为堂域之堂时,本会之所有物应与堂或团体之公有物划分之。
718条 - 弟兄会应集团参加通常或由区域正权力人特别预定之其他游行,并应带本徽章及旗帜;但正权力人另有命令时,不在此限。
719条 - 1项 - 弟兄会或善会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同意后,得迁移于他处;但法律或经宗座认可之规则禁止迁移者,不在此限。
2项 - 关于保留与修会之弟兄会或善会之迁移,均应得修会长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