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5条 - 1项 - 公教会及宗座为达其本目的,有天赋权利自由及不属国政府之管辖,而有取得,存留及管理财产权。
2项 - 各堂及由公教会之主管官署所设立之其他法人,依圣法律之规定,均有取得,存留及管理财产权。
1496条 - 公教会得向信友要求,凡为恭敬天主及教士并其他所任用之人之相当生活,或其他本目的之必要事项,不受国政府之干涉。
1497条 - 1项 - 称公教会之财产,谓公教会之全体及宗座或公教内之其他法人所有之时物,即有体物之动产,不动产或无体物。
2项 - 称圣物,谓因祝圣或降福而奉献以恭敬天主之物件;称贵重物,谓凡因艺术或历史或品质而足珍宝之物品。
1498条 - 以下条文所称公教会,不但指公教会之全体或宗座,而且指公教会内之任何法人;但因意思之联络或物件之性质而显有其他意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