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条 - 1项 - 授与祌品后,应将各领受神品人及授与神品人之姓名,并授与之处所,日期,记录于特别簿册,谨慎保存于授与地之教府内,并应注意保存关于授与神品之一切文书。
2项 - 应交付领受神品证书之正本于各领受神品人;如领受神品人系受得解发书,而由外方主教领受神品者,应提出领受神品证书之正本于本正权力人,以便记录授与神品之事实,于档案所应保存之特别簿册内。
1011条 - 除前条记录以外,如领受神品人为世俗人,而区域正权力人,为修会员时,其授与解发书之上宪,并应将各副助祭领受神品之事实,报告于授与圣洗地之堂域司祭,该司祭应依第四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记录该事实于圣洗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