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总代理人
366条 - 1项 - 凡因适当管理座堂区,而有设总代理人之必要时,主教应委任总代理人在全座堂区内,用正权力辅助主教。
2项 - 总代理人,由主教自由选定并得随意罢免之。
3项 - 仅宜委任一总代理人;但因仪式不同,或座堂区广阔,有设数总代理人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总代理人不在座堂区内,或不能实行职务时,主教得另委任一总代理人,代办其职务。
367条 - 1项 - 总代理人,宜以世俗教士之司祭,至少满三十岁及为神学及公教法学博士或硕士,或至少精通该学问者,具有健全道理,信实,聪明及办事干练之人充任之。
2项 - 修会受委讬管理座堂区时,修会之会员得充任总代理人。
3项 - 座堂会议院之告解司祭或主教之血亲,尤其系第一等或撞着第一等之第二等血亲,或除有必要理由外,堂域司祭或其他管理灵魂之司祭,均不宜委任以总代理人之职务;惟不禁止主教由本座堂区之司祭中选任总代理人。
368条 - 1项 - 总代理人因受得职务,当然享有在全座堂区内管理神物及时物之权利,即与主教依普通法律所享有之权利相同;但主教保留于自己,或依法律应有主教之特别委讬始得有之权力,不在此限。
2项 - 总代理人,除法令明文定其他规则外,得执行宗座对于主教或先管理座堂区人所颁赐之敕答,及依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亦概括享有宗座对于域区正权力人所颁赐得日常使用之权力。
369条 - 1项 - 总代理人应将由本府已经办理之主要事件,呈报于主教,并应向主教报告其为保存教士或教民之纪律所已经办理,或将办理之事件。
2项 - 总代理人宜避免因使用自己权力而违背主教之意见及志愿,并坚守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370条 - 1项 - 总代理人即于主教在场时,及在公众或私人场所,其所享等级,亦均高于本座堂区一切教士,连有尊位教士及座堂会议员在内,其在圣咏处及办理会议院之事务时亦同;但教士有主教神品而总代理人无其神品时,不在此限。
2项 - 总代理人有主教神品者,享有名义主教之光荣特别权利;其无主教神品者,以职务存续时为限,仅享有宗座名义总书记之特别权利及名誉符号。
371条 - 总代理人之管理权,因依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之抛弃,或总代理人接收主教撤销委讬之通知,或主教座之出缺而消灭;因主教管理权之停止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