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动 诏 书
设置正确解释法条之委员会
本笃第十五位
朕最近公布依先任比约第十位之而编辑之公教法典。因而吾全圣教会之希希望,益远大而弥漫焉。现为圣教会之公益并由兹圣业自然之督促,朕常竭尽智虑,以预防由教民对于法条意义所表示不正确之观念及推测,或因迭次变更新法而危及吾伟大圣功之巩固,此两种危害,朕常决然防卫而排除之。为达到此目的,故于自行考虑及详加咨询后,特制定诏令如下:
一 按前任教宗所委任之枢机大臣组成之特别委邑会,为解释脱利腾会议之决定,朕仍依其例亦特设会,惟该会对法典之条文,获有解释之权。但其议决之事项,性质重大及属于该管圣部职权以内者,得先征询该管圣部之意见。该会议由钦命之人员或继任被选之枢机大臣数员组织而成,就中一人为会长,并设秘书一人,以精明干练之员简派之。顾问数人,于两种教士中由相同之职权者所选出之法事家遴充之。该会议对于任何圣部有关系之事项,均得咨询该管圣部顾问之意见。
二 罗马圣部,除关于全圣教会紧要之事情,制定普通之新法令显然为有利益者外,自兹以往,不宜多有更张,圣部对于此种事项依职权应尽力领导教民遵守法典之规定,及于必要时得颁发明令释明法典之意义并增加其效力,该项文书依其编辑方式,不但确为法侓之解释及补充,并且由其本体亦显示之,故其内容引用法律,极确且而适当。
三 此后如为全圣教会之利益,圣部有制定普通新命令之必要时,得制定之。但其意义与法典之规定不一致者,圣部将该项不一致之事实,奏呈教宗;经核准后,再将该项命令,送交会议;该会议有权力及义务,按照该项命令之意义,拟成法律一条或数条;如命令异违法典之规定时,议会应指定以新法条代替法典上之该项条文;如命令之事项为法典上所未规定者,议会应指定某法条见,附入新法律之一条或数条以补充之。为避免变更任何法条之数目或纷乱法条之次序,应重用最近前法条之数目及附加(第一,第二)等字样。宣布圣部之命令后,应立时经过详情,登载于宗座官报。
以上所诏敕之各该事项依其原意,均经钦定,坚确不移,举凡与此相抵触之规定,对本敕均阻止之效力。
公历一九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朕即位之四年
颁于圣伯多禄大堂
本笃第十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