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神品之授与人
951条 - 凡被祝圣之主教,均为通常授与神品人;凡无主教神品而依法律或由宗座受得特别敕准有授与数神品之权者,为非常授与神品人。
952条 - 非先受得宗座之准许,任何人不得对于曾经由教宗领受神品之人,受与较高级之神品。
953条 - 祝圣主教保留于罗马教宗,故凡主教非先确实认明教宗之诏敕,不得祝圣任何主教。
954条 - 祝圣主教之主教,应用其他主教二人为监临祝圣之行为;但经宗座宽免者不在此限。
955条 - 1项 - 凡领受神品人,均应由本主教领受,或于受得本主教之解发书后,由其他主教领受之。
2项 - 本主教除有正当理由之阻碍外,宜亲身授与神品于其所属之人;如所属人为东方仪式之人时,非有宗座之敕准,不得授与之。
956条 - 关于授与神品于世俗人,仅以领受人之住所及出生地,或无出生地时,其住所地之座堂区主教为本主教;其无出生地而仅有住所地之领受人,应以发誓而坚固其终身不脱离该座堂区之意志;但领受人如为曾经领受初剪发之入座堂区人,或依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将在其他座堂区内任职务之人,或依第九百六十四条第四目所规定之在修会内曾经发愿之人者,不在此限。
957条 - 1项 - 关于授与神品,凡宗座代牧及宗座监督,无座堂区之父老长及正教长以有主教神品为限,均视同座堂区主教。
2项 - 前项人如为无主教神品者,以在本区域内任职务时为限,仍得依第九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授与初剪发礼及小神品于所属之世俗人,及于提出依法应有之解发书之其他人;如在本条所规定范围外授与神品者无效。
958条 - 1项 - 凡下列各目所指定之人,均得授与解发书于世俗人;但以在本区域内有管理权时为限:
1目 - 本主教依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取得本座堂区者,其未领受祝圣者亦同;
2目 - 总代理人;但以受得主教特别委任者为限;
3目 - 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于主教座出缺后满一年,而曾得其会议院之同意者;于此一年内以有紧急情形,即曾受得或将受得圣禄职者或与座堂区有重要关系时为限,如得其会议院之同意速授与一定职务;
4目 - 宗座代牧及宗座监督,无座堂区父老长,及正教长虽无主教神品,对于大神品亦同。
2项 - 座堂会议院代理人,不宜授与解发书于曾经被主教拒绝之人。
959条 - 凡得授与领受神品之解发书者,如兼有授与神品必要之权时,亦得自己授与该神品。
960条 - 1项 - 非有依第九百九十三条至第一千条所规定应有之证据,不得授与解发书。
2项 - 凡本主教以外之主教,如于收受解发书后,依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尚须有新证据时,应于收受新证据后,始得授与神品。
3项 - 授与神品之主教,对于领受人于领受神品以前,继续在其座堂区内居住,依第九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满得生阻碍之期间者,应自己直接收集证据。
961条 - 凡本主教连罗马城近郊枢机主教在内,均得寄送解发书于服从宗座之任何主教;但除有宗座之敕准外,不得寄送领受神品人与异仪式之主教。
962条 - 凡主教于收受法定解发书后,得授与神品于其他正权力人所属之人;但以对于该书无疑义,并遵守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为限。
963条 - 授与解发书人或其后任,均得限制或撤回解发书;但授与人之权力虽消灭而其已经授与之解发书不因而消灭。
964条 - 关于授与神品于修会员,应遵守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凡专管规修会院之父老长,连非无座堂区之父老长在内,均得授与初剪发及小神品;但以领受神品人至少发常典愿而为其属下人,并以父老长为司祭及曾经适法受得父老长降福者为限。如于此范围外授与神品无效,并废除凡与此相抵触之特别权利;但授与神品人为主教神品者不在此限。
2目 - 凡主教非于收受本修会上宪之解发书后,不得授与神品于特属修会员。
3目 - 修会长得授与解发书于第五百七十四条所规定之发常典愿人;但以因领受初剪发及小神品为限。
4目 - 授与神品于任何修会之其他一切。修会员,依授与世俗人应守之同一规定为之,废除所颁赐于修会长之关于因领受大神品,而授与解发书于曾发定期愿人之任何敕准。
965条 - 修会长应以领受神品人修会房宇所在地之座堂区主教,为其发送解发书之主教。
966条 - 1项 - 修会长以得本座堂区主教之准许,或主教为异仪式人或未在本区域,或未依第一千零零六条第二项规定之最近法定时期授受神品,或主教座出缺而管理座堂区人无主教神品时为限,始得发送解发书于其他主教。
2项 - 授与神品之主教每次授与,均应依原主教府之确实证据,证明前项规定之事实。
967条 - 修会长不得因欺瞒本座堂区主教,而遣所属人赴其他修会房宇,或故意迟至主教不在区域或不授与神品时,授与解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