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题
教士之义务
124条 - 凡教士之内修与外行,应比世俗人更为圣善,以德以行为优越之模范。
125条 - 凡区域正权力人,均宜注意使其所属教士遵守下列各目之规则:
1目 - 教士宜常用告解圣事,以洗净良心之污点;
2目 - 教士宜每日用若干时,以默想,朝拜圣体,念玫瑰经,自省。
126条 - 凡世俗教士应每三年至少一次依本正权力人所定之时间,在为恭敬天主所设立或修会之房屋内,行避静神工;除有特别情形及重大理由,经本区域正权力人特许外,不得宽免之。
127条 - 凡教士尤其为司祭者,均有尊敬及服从本正权力人之特大义务。
128条 - 凡教士应承受及忠实充任主教对其所委讬之各职务,无论若干次数,及若干时间;如本区域正权力人断定其与圣教会有重要关系时,被委讬之教士无适法阻碍不得推诿。
129条 - 凡教士领司祭神品后,宜不中断勤学于一切学问中,以圣学问为先;宜随从古人所遗传,而由天主教会普通承受之坚强道理,并谨避免世俗之新名词及虚假之学问。
130条 - 1项 - 凡司祭完结勤学之循序后,虽已获得堂域司祭或座堂会议之职务,除区域正权力人因正当理由赐与宽免外,应至少满三年之时间,每年受按本区域正权力人所定方法试验,关于预先适当指定各圣学之学科。
2项 - 委讬天主教会之官职或圣禄职时,如各司祭之情形均同等,应重视试验成绩之较优者。
131条 - 1项 - 教士在主教居住之城内及各总司祭区内,宜每年数次依本区域正权力人,所预先指定之日期,集会议论,关于道德及礼节之事件,谓之讲演或讨论会,并得附加经区域正权力人认为相当之其他训练,以达增进学问及热心恭敬天主之目的。
2项 - 如集会困难时,各教士应按正权力人所定之规则,送呈以书面解答之问题。
3项 - 应出席或如无集会时,应送呈解答问题者,除由本区域正权力人预先明示宽免者外,为各世俗及修会司祭,连特属修会司祭在内,而现充管理灵魂之职务者,并在修会院不集会时,其由正权力人受得听告解权力之其他修会员。
132条 - 1项 - 除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外,凡领受高级神品之教士,禁止结婚并负严守贞洁之义务;故该教士如犯洁德即兼犯亵渎罪。
2项 - 凡领受下级神品之教士得结婚;但除该婚姻系被胁迫或恐吓而无效外,依本法律之效力,该教士当然丧失神品之地位。
3项 - 凡结婚者,如未得宗座颁赐宽免,虽以善意领受高级神品,亦禁止其行使神品权。
133条 - 1项 - 凡教士,宜戒忌收留有可疑惑之女人,在同院之房屋居住,或以任何法常相往来。
2项 - 教士仅许与因自然关系不可疑惑之女人,例如母,姊妹,姑及类似之至亲人等,或因道德高尚及年岁较大,免除各种疑惑之女人,在同院之房屋居住。
3项 - 断定能否收留或往来之女人,及在寻常情形,虽为无可疑惑之女人而在特别情形不免有不善表样,或有失洁德之危险者,为区域正权力人之权力,区域正权力人并有禁止教士收留该女人或与往来之义务。
4项 - 顽抗禁令者,推定其为姘夫。
134条 - 教士共同生活之习惯是可称赞之事,如未实行共同生活者,可推劝之;其已实行者,宜尽全力保存之。
135条 - 除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所指定之教士外,凡领受高级神品之教士,负每日按准许及自己应守之礼书全念法定小时经之义务。
136条 - 1项 - 凡教士,依本地域法定习惯及本区域正权力人之规则,宜着相当教会制服,除人民另有普通习惯外,宜有剪发即教士之冠,养发亦宜朴素。
2项 - 除依法律或由宗座领受特别权利外,凡教士均不许佩戒指。
3项 - 凡领下级神品之教士,如无正当理由而任意不着教会制服及脱除剪发圈,经正权力人劝告后一月内不改正者,依本法律当然丧失教士之地位。
137条 - 凡教士非先与区域正权力人商议,虽其自己之产业,亦禁止负保证责任。
138条 - 凡教士宜完全戒忌为任何与其地位不相当之事,并不宜作不雅观之工艺,或以金钱为胜负之赌博;除有自卫之正当理由外,亦不宜携带军械,又不宜有狩猎之嗜好,决不得结合多数人狩猎;非有紧要之缘由,或其他正当并由本区域正权力人承认之理由,不宜进旅馆及其他类似旅馆之场所。
139条 - 1项 - 凡教士对于任何与其地位不相合之事,虽非无礼亦宜避免之。
2项 - 凡教士,非得宗座之准许,不宜行内科或外科医术为业,及在教府外为公证人,亦不宜受世俗管理权或民政权之职务。
3项 - 凡教士非得本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不宜管理世俗人之财产,或受有结算义务之世俗职务;除在天主教会之审判厅内,或自己或本堂有诉讼时外,不宜充检察官或律师;对于世俗审判官判决重处罚之刑事案件,完全不宜参与,如无必要之理由,并不宜为证人。
4项 - 凡教士在宗座禁止之地域,非得宗座准许,在其余地域,非得本正权力人及该选举地域之区域正权力人准许,不宜为当选运动,或接受元老院或立法院议员之职务。
140条 - 教士对于凡与教士不相当之戏剧,跳舞,繁华或教士参加而即为非善表样,尤在公戏场,均宜避免之。
141条 - 1项 - 凡教士除为速解兵役,经本正权力人准许者外,不得充志愿兵,并不得以任何方法扶助国内战争,及公共秩序之扰乱。
2项 - 凡仅领受下级神品之教士,如因任意充志愿兵而违背前项之规定时,依本法律之效力,当然丧失教士之地位。
142条 - 凡教士禁止自己或使用他人,为自己或他人得利而经营商业或屡次买卖。
143条 - 凡教士虽无居住一定地域义务之职务,或圣禄职,非经本正权力人至少推定之准许,亦不得长时间离本座堂区。
144条 - 凡领得本正权力人之准许,在他座堂区长久居住,而不为出本座堂区之教士,本正权力人有正当理由并遵守自然之公平,得召回之;他座堂区之正权力人,除委讬该教士充任圣禄职外,有正当理由,得撤销其在该座堂区内继续居住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