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会职务之委讬
147条 - 1项 - 无法定委讬而承受教会之任何职务者无效。
2项 - 称法定委讬者,谓圣教会主管官署,依法律之规定授与职务。
148条 - 1项 - 教会职务之委讬,因由法定长官自由之授与,或有保护权人之推荐,或指定后之任用,或选举或选求后之确定,或准许选举,无庸确定时之单纯选举及被选举人之承受而成就之。
2项 - 关于因引任而成就之委讬,应遵守第一千四百四十八条,至第一千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149条 - 无论由任何人,为教会职务所选举,选求,推荐,指定之人,均宜先由本正权力人承认其人为适当,并依法律或依职务之性质应行试验,或正权力人认定试验为适当而试验后,凡在宗座下之长官方得确定,准许或任用之。
150条 - 1项 - 凡委讬依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尚未出缺之职务者,当然无效,即以后随之出缺,亦不得因而有效。
2项 - 任何人许诺职务,其许诺无法律上之效力。
151条 - 依法令所出缺之职务被人违法占据时,仍得授与他人;但应正当依圣法律宣告该占有之违法,并应在授与之文书内记载其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