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教全体会议
222条 - 1项 - 非由罗马教宗之召集,不得举行公教全体会议。
2项 - 罗马教宗于前项会议,有自己或用代表为主席及指定应讨论之事件,规定应遵守之秩序,并迁移会址,停止,解散其会议,及确认其决议之权。
223条 - 1项 - 下列各目所指定之人均被召赴会议并于会议中有议决之权:
1目 - 枢机大臣,连其无主教神品者在内;
2目 - 宗主教,首席主教,总主教,有定驻所主教,连其尚未领主教神品者在内;
3目 - 无座堂区父老长及正教长;
4目 - 首席父老长,集会院之总父老长,特属教士修会之总会长,除召集布告特订者外,其他修会之总会长,不在被召集之列。
2项 - 召集名义主教出席会议时,除召集布告特别另有规定外,亦有议决权。
3项 - 召集神学家及圣法学家到会时,仅有谘议权。
224条 - 1项 -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为会议而被召集之人,如有因正当阻碍不能出席者,宜派代表并证明确有阻碍之事实。
2项 - 代表人自己,如原为出席之一人时,无投两票之权,如原非出席之一人时,虽得出席于公共会场而无投票权,至会议终了后有签名之权。
225条 - 有出席义务者,于会议依法定方式终了前,不得离开会议地;但会议主席明知并承认其有理由,而准许其离开会议地者,不在此限。
226条 - 由罗马教宗提出问题后,其余之出席者,得会议主席之准许后,亦得提出其他问题。
227条 - 会议之决议,非经罗马教宗确认并命令公布后,无确定效力。
228条 - 1项 - 公教全体会议,对于全天主教会有最高权力。
2项 - 凡受罗马教宗之断定者,不得上诉于公教全体会议。
229条 - 罗马教宗于会议未终了前死亡时,依法律之效力,会议当然中止,直至新教宗颁发命令,再开始续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