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堂域代理司祭
471条 - 1项 - 堂域如与修会院或堂会议院或其他法人结合,致法人因而取得堂域权利之全部时,该法人应委讬一代行司祭,实行管理灵魂,并应按主教之意见,分配利息之适宜部分,于代行司祭。
2项 - 除依适法之特别权利或习惯或主教因自己补助捐款而保留其自由授与之权外,由修会长或堂会议院或其他法人推荐代行司祭,而区域正权力人依第四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认为适当者,应任用之。
3项 - 代行司祭,如为修会员时,亦为较易迁转者,与依第四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所规定之修会堂域司祭相同;其他一切代行司祭,其推荐人永久不得撤换之,而正权力人得用迁转堂域司祭之规定而迁转之;但应先通知推荐人。
4项 - 关于管理灵魂职务之全部,及堂域司祭依普通法律及准许之本座堂区规则,或善良习惯所有之一切权利义务,均专归堂域代行司祭。
472条 - 堂域出缺时,应遵守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区域正权力人,迅即委任一适宜之代治司祭,以为该堂域出缺期间之管理者,如为修会员时,应先得其修会长之同意;并应指定利息之一部分,为其相当之生活费;
2目 - 委任代治司祭前,除另有规定外,由补助司祭暂管理堂域;有数补助司祭时,由等级较高者;均同等时,由资深者;无补助司祭时,由较近之堂域司祭;如为委讬修会所管理之堂域时,由修会院长暂管理之;而区域正权力人,应在座堂区会议内外之适宜时间,预指定各堂域之比较遴近堂域。
3目 - 凡依前目之规定取得管理堂域者,应立时将堂域出缺之事实,呈报区域正权力人。
473条 - 1项 - 代治司祭,关于管理灵魂与堂域司祭有同一之权利义务;但不得办理任何与堂域司祭或堂域圣禄职有妨害之事件。
2项 - 代治司祭,应在总司祭或由正权力人所指定之其他司祭面前,向新堂域司祭或后任代治司祭交付档案之钥匙,及应归堂域之一切簿册,文书,与其他事务之清单,并清算治理期间之出入账目。
474条 - 依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一千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所委讬之代办司祭,代堂域司祭办理关于一切管理灵魂之事务;但区域正权力人或堂域司祭所保留之事,不在此限。
475条 - 1项 - 堂域司祭,因年老或精神不足,或缺乏经验,或盲目或其他永久存在之理由,欠缺尽职务之能力时,区域正权力人应委任一辅佐司祭,如为委讬修会所管理之堂域时,由修会长推荐之;除另有规定外,应分配利息之相当部分于辅佐司祭。
2项 - 辅佐司祭,如补充堂域司祭事务全部时,有堂域司祭职务全部之权利义务;但堂域司祭所负为教民献弥撒之义务,不在此限;如仅补充一部分时,应依委任文书之内容认定其权利义务。
3项 - 堂域司祭精神健康时,辅佐司祭依正权力人之文书,而受堂域司祭之监督,以襄助堂域司祭。
4项 - 如用辅佐司祭,而仍不能适当管理灵魂时,依第二千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二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宜迁转堂域司祭。
476条 - 1项 - 因教民众多或其他缘故,正权力人认为仅堂域司祭一人不能适当管理堂域时,宜附加一或数补助司祭,并应对附加之人员,分配相当报酬。
2项 - 得委任补助司祭,助理堂域全部或特定一部分。
3项 - 补助司祭不由堂域司祭选定之,系由区域正权力人于谘询堂域司祭之意见后,从世俗教士中选定之。
4项 - 依本会规则有推荐权之修会长,于谘询堂域司祭之意见后,得推荐本会之补助司祭,而由正权力人任用之。
5项 - 补助司祭依本座堂区之规则,或善良习惯或主教之命令,有在堂域内居住之义务;主教依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更宜审酌情形,设法劝引补助司祭与堂域司祭居住同一之堂域房内。
6项 - 补助司祭之权利义务,应依本座堂区之规则,正权力人之书信,及堂域司祭本人之委讬书认定之;除另有明示规定外,补助司祭,依职权对于堂域职务之全部,有补充或帮助堂域司祭之义务;为教民献弥撒,不在此限。
7项 - 补助司祭属堂域司祭之管辖;堂域司祭宜以慈父之态度训导之,宜指导其管理灵魂;并监督其行为,及应向正权力人报告其情形至少每年一次。
8项 - 虽用补助司祭,仍不能适当管理灵魂时,主教应依第一千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办理之。
477条 - 1项 - 第四百七十二条至第四百七十六条所规定之堂域,如其堂域代理司祭为修会员时,依第四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得迁转之;如非修会员时,主教或座堂会议院代理人,得随意迁转之;总代理人非有特别命令,不得为之。
2项 - 补助职务为圣禄职时,除得依迁转堂域司祭之原由外,并因实行职务甚不服从堂域司祭之正当管理者,得迁转之;惟应以法定诉讼程序为之。
478条 - 1项 - 座堂会议院之代行司祭等级,与座堂堂域司祭亦同高于本座堂区其他一切堂域司祭及代理司祭;代治司祭之等级,依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2项 - 代办司祭及辅佐司祭之等级,以职务存续时为限,高于补助司祭;补助司祭之等级,高于其他堂域之堂所增加之司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