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准许入初学之必要条件
542条 - 对于准许入初学,除严守第至第五百三十九条至第五百四十一条,及各会之其他特别规定外,应守下列各目之规定:
1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初学之准许无效:
曾经信从与天主教分离之之党派者;
未达入初学之法定年龄者;
因被胁迫或重大恐吓或诈术而入修会者,或会长因被同一情形而准许者;
配偶,但以在婚姻有效之期间为限;
以前或现在受修会愿之拘束者;
因犯重大罪过而已经被告,或能被告致受处罚者;
有定驻所或名义主教,连仅由教宗指定者在内;
教士依宗座之规定,宣誓为座堂区或传教区之利益服务者;但以在其因宣誓而担负义务之期间为限。
2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许入初学虽非适法,而仍有效:
曾经领受高等神品之教士未向区域正权力请示,或其正权力人因该教士之离去与灵魂有不能以其他方法避免之妨害之理由而反对者;
无偿还其所负债务之能力者;因应清算或参加其他世俗事务而可能与修会发生争议或扰乱者;
子女有罹重大祸患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即父母,祖父母并对其负担扶助之义务者,及父母对其子女之教养有补助之必要者;
预定将来在修会内领受司祭职务之人,因违法或其他法定阻碍而被拒绝者;
东方天主教人,无东方天主教会圣部书面之准许,而入辣丁修会者。
543条 - 修会之上宪,依修会之特别规则,并于得顾问团或会议之同意后,有准许入初学及随后发定期或终身修会愿之权力。
544条 - 1项 - 各修会内一切望会者,均应于受入修会之准许前,送呈领受圣洗及坚振之证据。
2项 - 除依前项规定外,凡望会之男子并应送呈出生地之区域正权力人,及满十四岁后,以通常观念认为连续居住逾一年之所在地正权力人之证书;废止凡与此相抵触之特别权利。
3项 - 如准许曾经入修道院或寄宿之学校,或其他修会之请求院或初学院者,除前二项之证据外,并应有其情形分别由修道院或学校之主管人于向区域正权力人请示后所发之证书,或由修会上宪所发之证书。
4项 - 如准许教士入初学时,除送呈领受神品之证据及遵守前项之规定外,以有凡该教士自领受神品起,以通常观念认为连续在座堂区居住逾一年之座堂区正权力人之证书为已足。
5项 - 凡曾经发愿之修会员,于受得宗座之准许后,转入其他修会时,以有前修会上宪之证书为已足。
6项 - 凡有准许望会人入修会权之会长,除索取依法应有之证书外,并得索取自己认为必要或适宜之其他证书。
7项 - 对于妇女,除应遵守本条第三项之规定外,并非先严密察验其资禀及品行不得准许其入修会。
545条 - 1项 - 凡依法令之规定有制作证书义务之人,不得将证书交付于望会人,而应不取费用,自求证书之日起算三月内,将证书印封交付于修会长;如系曾经入修道院或寄宿之学校,或修会之请求院或初学院者,其主管人并应发誓证明其证书为真实。
2项 - 有前项所定义务之人,如认为有不能制作证书之重大理由时,应于前项所定之三月期间内,将其理由向宗座呈明。
3项 - 有本条第一项所定义务之人,如答覆对于望会人认识不充足时,修会长应用其他严密察验之方法,及据可凭信之报告以补充之;如其人完全不答覆时,求证书之修会长,应将未受得答复之事实向宗座呈明。
4项 - 有本条第一项所定义务之人,于谨慎察问后,连秘密访察在内,负有证明真正事实之重大义务,即应证明望会人之出生,品行,才能,名誉,位置,学问及有无被审被搜索之情事,是否因惩治罚,违法或其他法定障碍尚被拘束,有无扶助家属之义务;如望会人,系曾经入修道院,寄宿学校或其他修会之请求院或初学院者,并其被开除或自动脱离之理由。
546条 - 凡接收前条答复书之人,均应对于所答复之事实及原报告人,严守秘密。
547条 - 1项 - 凡在规修妇女会院内之请求人,应带依会规所规定或习惯所限定之奁资。
2项 - 前项奁资应在领受会衣以前,交付于修会院,或至少用依国法有效之方法使其交付稳妥。
3项 - 常典愿之女修会内,关于修会妇女之奁资,依会规之规定办理。
4项 - 宽免应带奁资之全部或一部,如在宗座法令之修会内,非得宗座之准许,不得为之;在座堂区法令之修会内,非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准许,不得为之。
548条 - 修会院或修会,因修会妇女之死亡而永久取得奁资之所有权;仅发定期愿之修会妇女死亡时,亦同。
549条 - 修会妇女第一次发愿以后,其女院长及顾问团,应于得区域正权力人之同意,及如该修会院属于男规修会长管理时,并得其会长之同意后,安置奁资以购买稳当适法及生利息之债券;在修会妇女死亡前,绝对禁止动用,虽建筑房舍或偿还债务亦不得动用之。
550条 - 1项 - 在独立修院或在女总修常长或省会长所常居住之修会院内,应注意妥善管理奁资。
2项 - 区域正权力应注意保存修会妇女之奁资,并应于圣视察时,索阅该奁资之清账。
551条 - 1项 - 凡曾经发特典愿或常典愿之修会妇女,无论任何理由退出修会时,均应偿还其奁赀之全部,惟已得之利息不偿还之。
2项 - 曾经发愿之修会妇女,因宗座之敕答能转入其他修会时,在初学之期间,依第五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其奁资应归新入之修会;如转入同一规修会之其他独立修会院时,其奁资自转入之日起算,归新入之独立修会院。
552条 - 1项 - 妇女修会院长,连特属妇女修会院长在内,应将入初学及发定期愿或特典,或常典终身愿之事实,至少于入初学日或发愿日二月以前,报告区域正权力人。
2项 - 区域正权力人,或其不在附近或有阻碍时,其所委讬之司祭,应至少于入初学日或发愿日三十日以前,不进入禁地及无报酬,谨慎深求望会人之本意,即是否由于被胁迫或诈欺,已否明晰将行行为之本质,如确认其为善意及自由后,始得准许其入初学或准许初学员发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