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题
修会员之开除
646条 - 1项 - 凡修会员如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应即视为法定开除:
1目 - 公然背叛公教信德者;
2目 - 男修会员同妇女逃亡,或女修会员同男子逃亡者;
3目 - 故意为无效违法之结婚,或为仅依国法有效之结婚者。
2项 - 遇有前项之情形时,上宪与其会议院或顾问,以依会规之规定宣告该情形为已足;惟应注意将收集之一切证据,归入修会院之档案室内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