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授与坚振之登簿及证据
798条 - 堂域司祭应将授与坚振人及领受人及其父母,代父母之姓名,授与坚振之日月年及处所,记载于特别簿内,并依第四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记载坚振之事实于圣洗簿内。
799条 - 如行坚振而领受人之本堂域司祭不在场时,授与人应立时自己或委任他人,将行坚振之事实通知其本堂域司祭。
800条 - 于任何人无利害关系专为证明授与坚振之事实者,以有任何无被攻击理由之证人一人,或领受坚振人以誓愿证明之,即为已足;但于孩童时领受坚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