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 罗玛圣轮法院
1598条 - 1项 - 罗马圣轮法院为宗座所立受理上诉之普通法院,即由一定员额之听讼者组织之合议庭,以领袖听讼者为其同等人中之第一位主席。
2项 - 前项听讼者应至少有公教会及罗马二法学博士学位之司祭充之。
3项 - 惟罗马教宗始得遴选圣轮之听讼者。
4项 - 圣轮裁判由轮定之三听讼者所组织之合议庭,或听讼者全体共同行之;但教宗对于特定案件另定有办法者,不在此限。
1599条 - 1项 - 圣轮之管辖如下:
1目 - 对于经任何正权力人之法院,为第一审判决,及因适法上诉移送于圣座之案件,有第二审管辖权;
2目 - 对于经圣轮自己或任何其他法院为第二审或第二审以上之判决,而未曾确定之案件,有终审管辖权。
2项 - 圣轮对于第一千五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定之案件,及其他因罗马教宗自动或当事人请求而决定应由自己之法院审判,而委讬于圣轮之案件有管辖权,连第一审管辖权在内;并对于同一案件,除委讬书另有其他意义外,亦以圣轮相互继续轮定之合议庭,有第二审及第三审之管辖权。
1600条 - 最大案件绝对不属圣轮法院管辖权之范围。
1601条 - 不服正权力人之命令,不得上诉或诉愿于圣轮;关于该上诉或诉愿,惟圣部始得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