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的自然法理论包含在三个命题中。
第一:自然律是在本体论的绝对中,固有的绝对秩序。
第二:自然律在理性生物的结构中,是立即知道的。
第三:自然律包含所有可能的人类行为的限制条件,而这种限制条件被实践科学所承认。每一个人在做出自己的道德选择时都会遵循这门实践科学,但它也构成了一个系统的整体,被称为“案例学”。
因此,自然律是实践理性的指令,即判断人类活动应该是什么的理性的指令,自然律与判断事物存在的思辨理性是平行的25。因此,正如所有关于非实践问题的特定真理都是从思辨理性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所有关于特定实践问题的判断也都是从实践理性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在这两种情况下,随着推导过程进一步远离原则并进入非常复杂和多变的偶然事件领域,出错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天主教神学一向把直接从原则中得出的确定的推论,和那些越远离最初的原则就越不确定的推论区分开来。这是保禄六世在引用的段落中重申的。一方面,道德要求有其坚不可摧和不可动摇之处,另一方面,人类行为的世界也有其多变之处,必须以道德要求为榜样。这往往意味着难以知道,也总是难以渴望。但是,难以知晓的事实并不会消除知晓事物的绝对性或有效性。
25. 《神学大全》,I,Il,q.94,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