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社会制度源于自然律的原则,因此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永久存在,例如国家、家庭和某种形式的神职人员;还有一些社会制度则源于对这些原则的某种程度的反思和历史环境而产生的,当思想进入另一个层面或环境发生变化时,这些社会制度就被抛弃了,例如奴隶制。直到最近,死刑还在哲学上受到维护,并被所有国家在实践中作为社会对作恶人施加的终极惩罚,其目的有三,一是纠正正义的平衡,二是保护社会免受攻击,三是劝阻他人不要作恶。
死刑的合法性通常基于两个主张。第一:社会有权保卫自己;第二:这种保卫涉及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死刑包含在第二个主张中,条件是剥夺社会中一名成员的生命对于整个社会的福祉确实是必要的。
但现在减轻各种惩罚的趋势日益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福音中的宽大仁慈精神的产物,几百年来,这种精神始终与野蛮的司法习俗格格不入。由于某种程度的混乱,我们无需在此赘述,教会一直在避免血腥手段。我们应该记得,教会法传统上规定了“不正当行为”,即不仅禁止刽子手担任圣职,而且禁止在正常法律程序中判处人们死刑的法官担任圣职,甚至禁止在导致某人被处死的审判中担任辩护人和证人的人员担任圣职。
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社会有自卫的权利;这是任何刑法典都不可否认的前提,而是在于为了实现自卫,是否真的有必要彻底清除罪犯,这才是所涉及的次要前提。从圣奥古斯丁到圣托马斯-阿奎那,再到塔帕雷利-达泽格里奥1,传统上认为,死刑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取决于历史环境,也就是说,面对个人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迫切需要将社会团结在一起。从贝卡里亚2开始,废除死刑的提案都承认了主要前提,并允许次要前提取决于历史环境,因为它们允许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例如战争)处决罪犯。在上一次战争中,瑞士甚至判处并枪决了17 名叛国罪人。
备注:
1. Aloysius Taparelli d' Azeglio, S.J.(1793-1862 年),罗马格里高利大学校长、哲学家和社会学家。
2.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5-1794 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和司法理论家。